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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擬對中國大陸新型純電動車課徵臨時平衡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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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執委會於本(2024)年6月12日公布經初步調查認定中國大陸純電動車(BEVs)產業鏈受益於不公平補貼,進而對歐盟BEVs產業造成經濟損害之虞(threat of economic injury),擬自本年7月4日起對原產於中國大陸之進口BEVs課徵臨時平衡稅。歐盟已聯繫中國大陸就前述調查結果進行討論,並尋求符合WTO規範之可能解決方案。 一、案件重要歷程 (一)2023年10月4日歐盟執委會依職權對原產於中國大陸之進口BEVs展開平衡稅調查(請參閱本週報第1010期)。 (二)歐盟執委會於本年3月5日公告,鑒於有充分證據證明未來可能對中國大陸BEVs回溯課徵(retroactive)平衡稅,自3月7日起自中國大陸進口之BEVs須依歐盟反補貼基本法第24(5)條規定實施進口登記(請參閱本週報第1030期)。 (三)歐盟執委會於本年6月12日先行揭露(pre-disclosure)擬課徵之臨時平衡稅稅率,其中3家被抽樣的指定答卷廠商稅率為比亞迪17.4%、吉利20%及上汽集團38.1%,其他未受抽樣而有配合調查之廠商稅率為21%,未配合調查之其他廠商稅率為38.1%。倘後續中歐兩方未能達成有效的解決方案,歐盟將自本年7月4日起對原產於中國大陸之進口BEVs課徵臨時平衡稅。 (四)歐盟執委會將於本年11月4日前(即展開調查後13個月內)完成最後調查。 二、後續調查程序 (一)依據歐盟反補貼基本法,歐盟執委會有義務向各利害關係方(包括中國大陸政府、電動車生產/出口廠商及歐盟會員國)先行揭露擬實施之臨時措施。前述個別抽樣廠商已收到稅率計算結果之詳細資訊,可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評論意見。倘收到充分的補償平衡(counter-balancing)證據,歐盟執委會得依法修改其計算方式並重新計算臨時平衡稅稅率。 (二)中國大陸BEVs製造商特斯拉已提交申請,有可能會在最後調查階段獲得個別稅率。另其他未被抽樣廠商若希望歐盟執委會對其進行個別調查,亦可在課徵確定平衡稅後(即本年11月4日後),根據歐盟反補貼基本法要求展開快速檢討案(accelerated review),該檢討案應於9個月內完成。 (三)歐盟歡迎綠色轉型產品進口,BEVs產業將使2035年起在歐洲銷售之所有新車皆達淨零排碳,此節對於歐盟達成綠色轉型至關重要。然進口產品須與相對應之歐盟商品公平競爭,倘進口品受益於不公平補貼,便會損害歐盟產業,最終損害綠色轉型目標的實現。 (四)歐盟執委會最遲應於本年7月4日前公告臨時平衡稅稅率並自隔日起課徵,本案利害關係人應於公告後的15日內對臨時平衡稅稅率提出評論意見。臨時平衡稅的課徵形式則交由各會員國決定,稅款將於確定課徵時徵收。 另中國大陸商務部已於本年6月17日正式公告對原產於歐盟之進口相關豬肉及豬副產品展開反傾銷調查,調查期間至2025年6月17日止,惟特殊情況下可再延長6個月。該部先前即曾表示其國內業者有意願針對歐盟乳製品及豬肉產品申請反補貼及反傾銷調查案。
資料來源:歐盟執委會官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官網 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4_3231 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qanda_24_3232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wgk/gkzcfb/202406/20240603516928.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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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判決商務部對自德國進口之鍛鋼流體端塊課徵平衡稅案須第4次重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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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際貿易法院(CIT)於本(2024)年5月22日就美國商務部(DOC)對自德國進口之鍛鋼流體端塊(forged steel fluid end blocks)課徵平衡稅案第3次重為認定結果做出判決(Slip Op.24-60),有關DOC未分析德國KAV計畫是否構成事實上(de facto)特定補貼部分再次退回DOC進一步解釋或重新考量。 德國KAV計畫係依據能源使用情況確認有資格獲得補貼的企業或行業類別,該計畫僅適用於「特殊契約用戶」,例如在計費年度至少兩個月內用電功率超過 30千瓦且年用電量超過30,000千瓦等(參閱本週報第1017期)。 本案源於德國BGH公司不服DOC於2018年平衡稅調查時,最後認定包含KAV計畫等多項計畫構成可課以平衡稅之補貼,向CIT提起訴訟。CIT審理後認為DOC針對KAV補貼計畫構成法律上(de jure)特定補貼之認定無證據支持,且未解釋何以該計畫獨厚特定產業,以及未考量該計畫的補貼標準在適用上是否具經濟性和一體性,退回DOC重為認定。DOC第1次及第2次重為認定均以德國的KAV計畫僅適用於「特殊契約用戶」,以及法規明確限定有資格獲得補貼的那些群體(group),而構成法律上特定補貼,CIT均認為DOC之結論不合法,再次退回DOC進一步解釋或考量。 DOC在持異議下(under protest)第3次重為認定KAV計畫不構成法律上特定之補貼,但也認為無理由重新考量KAV計畫是否為事實上特定補貼,因此仍認定該計畫未構成可課以平衡稅之補貼。然CIT認為DOC數次重為認定均未就KAV計畫是否構成事實上之特定補貼進行分析,再次退回DOC進一步解釋或考量。本次CIT判決理由重點摘述如下: 依據美國法典19 U.S.C.§1677(5A)(D)(iii)規定,DOC是否有理由相信(reasons to believe)補貼計畫構成事實上之特定補貼,必須考量:(1)實際獲得補貼者是否僅限於少數企業;(2)特定企業為補貼計畫主要使用者或特定企業收受不成比例的大量補貼金額;(3)以及提供補貼的主管機關行使裁量權時是否獨厚特定企業等因素。又DOC在評估上述因素時,應考量提供補貼機關所管轄之經濟活動的多樣化程度以及實施補貼計畫的時間長度。倘DOC受理的申請案中,已包括申請人合理可得支持其上述主張之資訊,則DOC不能拒絕進行調查。 CIT認為DOC第2次及第3次重為認定均未分析KAV計畫是否構成事實上之特定補貼,不符19 U.S.C.§1677(5A)(D)(iii)規定。再者,CIT認為Ellwood公司無須證明存在特定補貼,只要有構成事實上特定補貼之合理理由即可。因此,DOC的第3次重為認定缺乏無事實上特定補貼是否存在之合理確信,於法不合。
資料來源:USCIT Slip Op.24-60 https://www.cit.uscourts.gov/sites/cit/files/24-60.pdf https://www.cit.uscourts.gov/sites/cit/files/23-159.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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