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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宣布撤銷豁免雙面太陽能板進口之防衛關稅
  美國拜登總統於本(2024)年6月21日以第10779號總統文告宣布,由於雙面太陽能板(bifacial panels)之進口激增,削弱所採取的防衛措施效果,為達到預期之完整救濟效果,有必要撤銷對雙面太陽能板的豁免並對其加徵防衛關稅。
  一、原防衛措施
  (一) 案件緣起
  本案源於美國川普政府根據1974年貿易法第203條規定,於2018年1月23日發布第9693號總統文告,對進口之特定結晶矽太陽能電池及模組(crystalline silicon photovoltaic cells and modules , CSPV)實施為期4年的防衛措施至2022年2月6日止,並指示美國貿易代表署 (USTR) 建立豁免申請程序,讓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將特定產品排除在防衛措施之外。根據此程序,USTR於2019年6月13日公布雙面太陽能板及模組(bifacial modules)等產品豁免適用。
  (二) 修改原措施
  依貿易法第204(a)(2)條規定,當採取的延長措施超過3年以上,國際貿易委員會(ITC)需在延長措施執行至一半前,向總統及國會提交期中報告,內容包括對國內產業發展情況的監測,以及國內產業面對進口競爭所進行積極調整的進展及具體努力。拜登政府考量ITC所提出的國內太陽能產業發展監測結果報告、修改防衛措施對國內太陽能電池及模組製造業可能產生的經濟影響報告,以及國內產業的申請後,於2020年10月10日發布第10101號總統文告表示,鑒於雙面模組之進口已減損及可能繼續減損防衛措施的有效性,爰宣布不再豁免雙面太陽能模組,並決定將第4年的防衛關稅從15%調高至18 %。
  (三) 法院判決
  美國太陽能產業協會不服前述修正措施而向CIT提起訴訟,CIT於2021年11月16日裁定第10101號文告逾越總統之法定權限,並禁止執行該文告,因此該豁免仍然有效(請參閱本週報第915期)。案經數起爭訟案件,直到2023年11月13日,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最終判決總統有權對該防衛措施進行修改,爰撤銷CIT判決(請參閱本週報第1016期),亦即系爭防衛措施可涵蓋雙面太陽能模組。
  二、 延長防衛措施,但豁免雙面太陽能板
  2021年12月8日,ITC根據貿易法第204(c)條規定向總統提出延長措施之調查報告,認為防衛措施對於防止或補救國內產業遭受的嚴重損害仍然有所必要,並有證據顯示國內產業面對進口競爭已做出積極調整。拜登政府在考量該報告的結論以及對外徵詢公眾意見後,於2022年2月4日發布第10339號總統文告:(1)延長防衛措施4年至2026年,加徵稅率逐年減少;(2)雙面太陽能板排除適用。
  三、修改延長措施
  (一) 延長措施之期中報告
  ITC於2024年2月6日提出第2份期中報告指出,由於實際和規劃中的太陽能模組生產增加,有許多國內電池生產計畫,而且國內產業多項財務、銷售及就業指標也有所改善,顯示防衛措施已經促使國內產業做出積極調整。該報告也指出,2020年至2022年,進口產品已由「非雙面太陽能電池及面板」轉向主要進口「雙面太陽能電池及模組」,又2023年上半年與2022年同期相較,雙面電池及面板越來越多用於傳統上非雙面太陽能產品的應用中。
  (二) 總統決定撤銷雙面太陽能板之豁免
  根據貿易法第204(b)(1)(B)條規定,授權總統在收到來自多數國內產業代表的申請後,如認定國內產業已經對進口競爭做出了積極調整時,可以減少(reduce)、修改(modify)或終止(terminate)依據貿易法第203條所採取的防衛措施。本年2月23日,許多國內產業代表根據貿易法204(b)條規定向總統提出申請修改防衛措施,即撤銷雙面太陽能板的排除適用,因雙面太陽能板的豁免導致大量進口,雖然國內表面需求量有增加,但仍對國內產業的市占率產生負面影響。
  總統在考量ITC提出的期中報告、產業代表的申請及確定國內產業面對進口競爭的積極調整後,認為有必要修改前述延長措施,決定撤銷雙面太陽能板的豁免並對其適用防衛關稅。

資料來源:美國白宮官網,網址如下:
https://www.whitehouse.gov/briefing-room/presidential-actions/2024/06/21/a-proclamation-to-further-facilitate-positive-adjustment-to-competition-from-imports-of-certain-crystalline-silicon-photovoltaic-cells-whether-or-not-partially-or-fully-assembled-into-other-products/

美國國際貿易法院肯認商務部對自土耳其進口之鋼筋課徵反傾銷稅行政檢討案之最後認定結果
  美國國際貿易法院(CIT)於本(2024)年4月4日判決,肯認商務部(DOC)對自土耳其進口之鋼筋(steel concrete reinforcing bar)課徵反傾銷稅行政檢討案之最後認定結果。
  本案源於DOC在2017年5月22日起對自土耳其進口之鋼筋課徵反傾銷稅,歷經數次行政檢討,本件訴訟之行政檢討於2023年2月7日發布最後認定。DOC選定土耳其Colakoglu及Kaptan 2家公司為指定答卷廠商,該2家廠商主張以「合約日期」作為銷售日期,惟DOC在最後認定仍以「發票日期」作為銷售日期,因此向CIT提起訴訟。
  依據美國19 U.S.C. §1677b(a)之規定,DOC在決定傾銷差率時,必須將出口國國內正常價格與銷售到進口國之出口價格做公平比較,此時正常價格與出口價格的銷售日期必須合理相應。美國19 C.F.R. § 351.401(i)亦規定DOC如何決定涉案貨物之銷售日期,即DOC通常會優先使用在正常銷售過程中出口商或生產商記錄中保存的發票日期,除非DOC有充分證據確信不同的日期可以更好地反映該等廠商重要銷售條件的日期,則可以使用發票日期以外的日期作為銷售日期。
   本案CIT判決肯認DOC之認定,其判決理由摘述如下。
  一、上次行政檢討之證據支持使用發票日期作為銷售日期
  CIT認為本次檢討銷售流程和上次檢討相同,因此DOC依上次銷售流程(即上次行政檢討之證據)選擇發票日期為銷售日期是合理的。
  二、合約條款之銷售條件可能會改變(deviation)
  CIT援引判例表示,合約條款中容許「數量改變」即構成銷售條件之重大改變。在本案,CIT發現實際發貨量與訂單量是不一致的,故支持DOC認定銷售條件並不是在合約日期即可確定之看法。DOC發現賣方對訂單項目的數量有極大決定權,造成在相同合約條款下有多種產品組合可以出貨,因此CIT難以認定有關「數量」的銷售條件在合約日期已確定。
  三、發票中記載數量確與合約記載數量不同
  在本案,DOC發現多個實例,其中數量變化超出了合約設定訂單項目的容許變動量,DOC合理地推定這些變化是銷售條件的改變,因此CIT支持DOC使用發票日期作為銷售日期。

資料來源:USCIT Slip Op.24-39,詳細網址如下:https://www.cit.uscourts.gov/sites/cit/files/24-3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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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3-09-06  瀏覽人數:6,196,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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