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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際貿易法院肯認國際貿易委員會對自土耳其進口之特定熱軋鋼板材反傾銷稅落日檢討案之認定結果
  美國國際貿易法院(CIT)於本(2024)年6月20日肯認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就自土耳其等國進口之特定熱軋鋼板材(certain hot-rolled steel flat products,下稱涉案產品)反傾銷稅落日檢討案之認定結果。本案爭點主要在於ITC進行落日檢討時,合併評估(cumulatively assessed)多個涉案國進口涉案產品之數量及影響。
  一、案件重要歷程
  有關美國對自澳洲、巴西、日本、韓國、荷蘭、土耳其及英國進口涉案產品反傾銷稅調查案,商務部(DOC)及ITC分別於2016年8月12日及同年9月29日作成最後傾銷及產業損害之肯定認定(下稱原案)。DOC於2016年10月3日公告反傾銷稅課徵命令,其中土耳其廠商之傾銷差率為Ereğli Demir ve Çelik Fabrikalarti T.A.Ş.(下稱原告)及其關聯廠商4.15%,Colakoglu Metalurji A.S.及其關聯廠商(下稱Colakoglu公司)6.77%,其他製造商/出口商(all others)6.41%。
  原告及Colakoglu公司不服DOC最後認定結果,於2016年10月向CIT提起訴訟,案經3次發回DOC重為認定, DOC於2020年5月15日發布第3次重為認定結果,修正傾銷差率為Colakoglu公司0%,原告及其關聯廠商2.73%,其他製造商/出口商2.73%。原告不服再上訴,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於2021年6月4日駁回原告之訴,並肯認DOC該第3次修正之反傾銷稅認定結果。
  原告依據DOC前開重為認定結果於2020年5月19日向ITC申請重新考慮(reconsider)原案之產業損害認定,後又於2021年9月10日向ITC申請展開情勢變更檢討。ITC基於原案並未存在欺詐等特殊情況(extraordinary circumstances),且已於2021年9月1日展開落日檢討,而原告主張之可忽略進口量(negligible imports)亦非情勢變更檢討之考量因素等理由,於2022年11月29日拒絕原告前述2件申請案。
  ITC於2022年12月2日對落日檢討案作成產業損害之肯定認定,其中,該認定合併評估土耳其等6國之傾銷進口產品對美國產業之影響,原告認為ITC未將DOC修正後之認定結果納入考量,遂於2022年12月26日向CIT提起訴訟。
  二、系爭規定
  19 U.S.C. § 1675a(a)(1)(A)條規定,ITC在認定若取消反傾銷稅,實質損害是否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時,應考量涉案產品可能進口量、對價格之可能影響及對國內產業之可能影響。對此,ITC應考量先前損害認定結果。
  19 U.S.C.§ 1675a(a)(7)條規定,於同一日展開之檢討,且進口涉案產品於美國市場內可能相互競爭並與國內同類貨物競爭,ITC得合併評估自所有同時展開檢討之涉案國進口至美國之涉案產品數量及對美國國內產業之影響。惟若ITC認為進口涉案產品對美國國內產業可能無明顯不利影響(discernible adverse impact)時,則不在此限。
  三、CIT裁定意見
  (一)ITC之落日檢討認定符合法規
  原告認為ITC倘將DOC之重為認定結果納入考量,則土耳其進口涉案產品在合理可預見之未來,應不會導致美國國內產業實質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是以主張ITC之落日檢討認定違反19 U.S.C. § 1675a(a)(1)(A)條規定。
  CIT指出,原告未於期限內對ITC之原案產業損害認定提出異議,而其向ITC申請對原案重新考慮產業損害認定及情勢變更檢討遭ITC駁回之相關訴訟案件,於審理本案之際仍在本法院其他法官審理當中,是以ITC之原案最後認定仍是具有約束力之最後認定。倘CIT裁定該認定結果無效,將造成利害關係人(包含原告)無法確立ITC最後認定之法律效力,進而破壞行政命令之最終性(finality)及確定性(certainty)之基本原則,是以CIT裁定ITC之落日檢討合法。
  原告進一步主張,根據DOC重為認定Colakoglu公司之傾銷差率為微量(de minimis),ITC應據此對其餘土耳其廠商重新審查是否符合可忽略進口量規定。
  CIT認為原告該主張實質上係要求法院在沒有任何行政程序或通知的情況下,要求ITC將前述主張回溯納入2016年原案認定之考量,而ITC本身並沒有得到法律授權得如此做,因此,駁回原告主張。
  (二)ITC之落日檢討認定具有實質證據支持
  原告主張,ITC在落日檢討中合併評估土耳其等6國進口量(包含計入傾銷稅率0%之Colakoglu公司進口量),最後作成進口涉案產品對美國國內產業可能有明顯不利影響之結論,違反19 U.S.C. § 1675a(a)(7)條規定。
  ITC不同意原告之論點並表示,調查發現美國市場對土耳其具有吸引力,且土耳其有產能過剩情形,倘撤銷對土耳其課徵反傾銷稅命令,即便Colakoglu公司之進口產品不再屬於涉案產品範圍,也不太可能不會對美國國內產業產生明顯不利影響,因此,將土耳其與其他涉案國合併評估符合規定。
  CIT指出,依據19 U.S.C. § 1675a(a)(7)條規定,ITC應分別評估:(1)進口涉案產品於美國市場內是否可能相互競爭並與美國國內同類貨物競爭,以及(2)進口涉案產品對美國國內產業是否可能有明顯不利影響。原告之主張係就第2點提出質疑。根據ITC所提出之論述,其評估因素均與Colakoglu公司在美國銷售之非涉案產品無涉,且其涉案進口統計數據亦未納入Colakoglu公司之非涉案產品,雖然ITC參考原案中所得之資料數據,惟並未將該數據作為背景資料,或與落日檢討資料涵蓋期間所得之資料數據進行比較。另外,法規所訂之「無明顯不利影響」之達成門檻很低,僅須找到有涉案進口對國內產業造成不利影響即可,甚至不需要造成實質損害,而ITC對於拒絕採納原告主張已提出合理可支持其認定之相關證據。因此,法院肯認ITC之認定有實質證據支持並駁回原告主張。

資料來源:Ereğli Demir ve Çelik Fabrikalari T.A.Ş. v. United States Int'l Trade Comm'n
https://www.cit.uscourts.gov/sites/cit/files/24-75.pdf

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判決商務部對自越南進口冷凍魚片課徵反傾銷稅第16次行政檢討案須再次重為認定
  美國國際貿易法院(CIT)於本(2024)年6月5日判決商務部(DOC)對自越南進口之特定冷凍魚片(certain frozen fish fillets)課徵反傾銷稅案第16次行政檢討之重為認定(Slip Op.23-97),部分再次發回重為認定(Slip Op.24-67)。
  由於本案涉案國越南被DOC認定為非市場經濟國家,依美國1930 關稅法第773(c)條規定,DOC進行非市場經濟國家反傾銷行政檢討時對正常價格之計算,應選擇與該涉案國經濟發展程度相當之市場經濟國家作為替代國,並以該替代國之生產要素進行估算。替代國家之選擇並應依據最佳可得資訊(19 U.S.C.1677b(c)(1))選擇之。
  本案原告美國鯰魚養殖業者及其個別加工業者(以下稱Catfish Farmers)不服DOC之重為認定,仍質疑DOC包括(1)援引印度相關資料評估主要生產要素,(2)使用印度財務報表,(3)以印度單一國家數據估算勞動力及副產品等做法。CIT審理後肯認DOC基於監管偏好(regulatory preference)選擇印度的財報資料,惟就DOC其餘認定部分,則以其於法未合及無實質證據支持為由,再次退回DOC重新考量。CIT的判決重點摘述如下:
  一、評估主要生產要素的印度資料來源
  DOC援引印度Fishing Chimes及Undercurrent News兩家商業出版社評估全魚、魚苗及魚種等生產要素資料。惟CIT已針對DOC之第15 次行政檢討認定指出,Fishing Chimes 估計印度兩個地區養殖鯰魚研究所涵蓋的300 個村莊中只有46 個村莊養殖鯰魚,因此認為針對少數村莊養殖魚業的研究不能代表市場的平均水準。但DOC又再次拿CIT先前已判決為未充分分析的結論來做成本次的認定,故CIT認為無實質證據支持。又Catfish Farmers主張Undercurrent News的資料中無任何數量資訊,無法確定價格代表的貿易量,亦無明確接受採訪的農民或工廠的數量或其所在位置。CIT認為DOC引用Undercurrent News中主要生產地區之農民和飼料廠的數據是含糊且未經證實的資料,無法支持其結論,因此再次退回DOC重新考量。
  二、使用印度財務報表
  Catfish Farmers對DOC使用印度財務報表提出質疑,主張印度財報僅涵蓋檢討查期間 12 個月中的 8 個月,而印尼的資料則涵蓋12 個月,以及DOC將僅以零售方式進行買賣和確實從事海鮮加工的兩家公司同等對待的做法缺乏證據。CIT認為兩國的財報同時發布,且均涵蓋大部分的檢討期間,無法認定DOC的做法有誤,因為進口管理政策公報(Import Administration Policy Bulletin)僅規定財報數據應與檢討期間同期而未要求涵蓋整個期間。又DOC在比較兩國財報數據後發現二者均不具絕對的優勢,基於監管偏好決定使用印度財報資料的做法是被允許的,因此,CIT予以肯認。
  三、採印度單一國家數據估算勞動力、副產品及關聯產品的價值
  針對採用印度2006年資料評估勞動力投入價值與檢討期間不同一節,DOC援引監管偏好單一國家數據的規定(19 C.F.R.§351.408(c)(2)),而有理由選擇印度資料,不論其是否有瑕疵。然而,CIT認為該項法規的解讀不能過於廣泛,以致違背依據最佳可得資料對生產要素進行評估的規定,再次退回DOC重新考量。
  Catfish Farmers亦就DOC使用印度數據導致副產品和關聯產品的價值高於生產投入的價值提出質疑,然DOC未提出任何卷證紀錄支持其結論,未解決副產品和關聯產品的數據是否可靠以及是否為最佳可得資料等問題,因此,此部分亦再次退回DOC重新考量。

資料來源:USCIT Slip Op.24-67;Slip Op.23-97,詳細網址如下:
https://www.cit.uscourts.gov/sites/cit/files/24-67.pdf
https://www.cit.uscourts.gov/sites/cit/files/23-9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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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3-10-14  瀏覽人數:6,336,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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