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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際貿易法院肯認國際貿易委員會對自澳洲進口之熱軋鋼板材課徵反傾銷稅落日檢討案之認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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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際貿易法院(CIT)於本(2024)年8月1日肯認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對自澳洲進口之熱軋鋼板材(hot-rolled steel flat products,下稱涉案產品)課徵反傾銷稅落日檢討案之認定結果,CIT裁定ITC將澳洲與其他涉案國進口量予以合併評估符合規定,且落日檢討之認定結果具實質證據支持。 一、案件重要歷程 本案源於ITC於2022年12月2日公布對自澳洲等國進口之涉案產品落日檢討案作成肯定認定,其中ITC調查發現:(1)若取消課稅,所有進口涉案產品(包含巴西)對美國國內產業不太可能無明顯不利影響(would not be likely to have no discernible adverse impact);(2)進口涉案產品彼此間以及進口涉案產品與國產同類貨物之間可能存在合理重疊競爭(reasonable overlap of competition);及(3)除巴西以外之進口涉案產品與國產同類貨物可能以相似的競爭條件(similar conditions of competition)在美國市場上競爭,爰將巴西以外之涉案國進口量予以合併評估對美國產業之影響。 澳洲唯一涉案產品生產廠商BlueScope Steel, Ltd.(下稱BlueScope公司),及其美國關聯廠商BlueScope Steel Americas Inc.及North Star BlueScope Steel LLC(下稱North Star公司)等3家公司(下稱原告)質疑前述第3點結論,主張BlueScope公司銷售給美國子公司Steelscape公司,並不是在美國商業市場銷售,不會與美國生產商競爭。再者,BlueScope公司對美國關聯廠商North Star公司之所有權及投資情形,致使澳洲涉案產品不太可能於美國市場與其他涉案國產品以相似之競爭條件競爭。然ITC卻未依循實務慣例,違法將澳洲與其他涉案國之涉案產品進行合併評估,此無實質證據支持,爰向CIT提起訴訟。 ITC表示,依競爭條件分析資料顯示,BlueScope公司有競爭動機,並有意爭取在美國銷售涉案產品,且其產能足以在美國市場上進行大量銷售,銷售對象可能不限於子公司Steelscape公司,而美國國內生產廠商也可在Steelscape公司所在之美國西部銷售該產品。是以,BlueScope公司可以與美國生產廠商競爭,與其他涉案國之競爭條件類似。另BlueScope公司一直都有向North Star公司銷售涉案產品,但此銷售量占美國產量比例相對較小,顯示出BlueScope公司得在不損害與North Star公司關係之前提下,將涉案產品銷予非關聯廠商。因此,ITC認定即使BlueScope公司對North Star公司進行大量投資,而North Star公司宣稱擁有自澳洲進口之否決權(veto power),但BlueScope公司仍與其他涉案國廠商類似,有取消課稅後進口之誘因,這些涉案國之進口涉案產品仍可能會在相似競爭條件下相互競爭。 二、系爭規定 19 U.S.C. § 1675a(a)(7)條規定,若進口涉案產品間於美國市場可能相互競爭並與國產同類貨物競爭,則ITC得合併評估於同一日展開檢討之所有涉案國進口涉案產品之數量及對美國國內產業之影響。惟若ITC認定進口涉案產品對美國國內產業可能無明顯不利影響,則不在此限。 實務上,ITC就進口涉案產品於美國市場內是否可能相互競爭並與國產同類貨物競爭,是分別進行合理重疊競爭之可能性分析及可能競爭條件分析。 三、CIT裁定意見 (一)ITC合併評估認定之競爭條件分析符合法規 原告主張,依據實務慣例,ITC不會將在美國境內具有規模投資之涉案國生產商或出口商納入合併評估分析中,然本案ITC未考量BlueScope公司於美國境內之投資將使澳洲進口涉案產品所面對之競爭條件與其他涉案國有明顯不同,並援引ITC在大型家用洗衣機(large residential washers)、不銹鋼板(stainless steel plate)、熱軋鋼品(hot-rolled steel products)等3件案例中不進行合併評估之認定作為佐證。 CIT指出,原告主張調查機關認定違反實務慣例,須證明以下3件事實方能獲得救濟:(1)存在實務慣例;(2)調查機關有違反實務慣例之情事;(3)該違反理由不充分。一般而言,ITC對某一產業之認定,並不一定適用於其他產業,ITC在不同個案所考量之經濟變數均有所不同。ITC得以涉案廠商於美國之商業活動作為考量因素,此係ITC依個案及特定事實所行使之裁量權,從而使得依過往實務案例來推論調查機關認定之過程更顯複雜。而原告援引之3件案例確實顯示出,涉案國廠商與美國法人間關係可能構成特別競爭條件,但並未顯示出ITC單以涉案國生產商對美國產業進行規模投資,即得形成不將其納入合併評估之實務慣例。綜上,CIT裁定ITC之競爭條件分析符合法律規定。 (二)ITC之合併評估分析具實質證據支持 原告主張,ITC將澳洲與其他涉案國進行合併評估之做法無實質證據支持,理由如下:(1)BlueScope公司出口至美國之經濟誘因並不高(包括產能限制及採購合約義務等);(2)ITC低估BlueScope公司與其關聯廠商North Star公司之關係,此種關係有抑制未來出口至美國之效果;(3)ITC忽略BlueScope公司北美區主管(前身為North Star公司)有權拒絕自澳洲進口之事實。 首先,ITC指出,在調查資料涵蓋期間,BlueScope公司之產量呈上升趨勢且產能穩定,惟出口量呈下降趨勢,加上BlueScope公司之出口產品非屬美國232條款之課稅範圍。因此,ITC認定BlueScope公司有能力及誘因,在撤銷反傾銷稅課徵命令後增加對美之出口。CIT裁定ITC業於無明顯不利影響分析中就產能進行論述,並納入可能競爭條件分析中,因此ITC之論述具有實質證據支持。至於採購合約義務,雖然雙方對合約內容解讀不同,惟ITC已合理認定BlueScope公司對Steelscape公司之銷售係屬向美國購買者出售涉案產品之市場公開銷售(market-exposed sales),並不構成內部使用或內部移轉(internal consumption/transfers),爰CIT駁回原告主張。 第二,ITC指出,BlueScope公司未證明於投資North Star公司後銷售予美國其他購買者之數量因而減少,雖然BlueScope公司表示該投資金額極具規模,然ITC調查發現大部分投資時間發生於落日檢討期間之前,或與生產涉案產品無直接關係。因此,BlueScope公司所稱之重大投資並未削弱其向美國市場銷售涉案產品之動機,CIT認為ITC已充分解釋其認定基礎,爰駁回原告主張。 最後,有關ITC之調查結果與BlueScope公司聲稱其北美區主管有權拒絕自澳洲進口之不一致情形,CIT表示,此聲明並不足以推翻ITC之認定結果,即BlueScope公司仍得在不損害North Star公司銷售或定價之情況下,銷售涉案產品至美國國內市場,據此,BlueScope公司仍具有向美國市場銷售涉案產品之動機。綜上,CIT裁定ITC之落日檢討認定具有實質證據支持。
資料來源:USCIT官網,網址如下 https://www.cit.uscourts.gov/sites/cit/files/24-88.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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