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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就對自中國大陸進口太陽能電池課徵平衡稅之第九次行政檢討案再次發回商務部重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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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際貿易法院(CIT)於本(2024)年8月16日判決對自中國大陸進口太陽能電池課徵平衡稅之第九次行政檢討案(下稱本案)再次發回商務部(DOC)重為認定(Slip Op.24-94)。本案前經2023年10月11日CIT判決(請參閱第1014期週報)要求DOC重為認定本案指定答卷廠商中國大陸廠商Risen Energy 公司(以下稱Risen)提供之補充資料。 Risen在補充資料中,主張其客戶未使用中國大陸出口買方信貸計畫(Export Buyer’s Credit Program,下稱EBCP), 也未協助客戶取得EBCP信貸,並提出其所有客戶中除一家客戶外均提出未使用EBCP之聲明書以為證明。然DOC仍認為Risen沒有完整收集其客戶未使用EBCP之聲明書,從而無法填補中國大陸政府(下稱GOC)不提供DOC所要求EBCP合作銀行名冊所造成的卷證資料缺乏(gap),爰重為認定仍以不利可得事實(adverse facts available,下稱AFA)認定Risen因EBCP獲得利益,而將EBCP補貼納入平衡稅的計算。所謂EBCP為中國大陸政府針對其產製之電機產品、整組大型設備、高科技產品及服務等出口產品提供出口商之國外客戶(買家)優惠利率信用貸款之計畫。 針對DOC的重為認定,Risen主張:(一)沒有證據支持卷證資料缺乏情形存在;(二)DOC未通知Risen修補資料瑕疵;(三)Risen已提供其大部分客戶皆沒有使用EBCP之聲明書,Risen認為 DOC應按比例計算 EBCP 補貼金額。 CIT本次判決理由重點摘述如下: 一、DOC認定卷證資料缺乏是合理的:由於GOC拒絕提供參與EBCP之合作銀行名冊,致使DOC無法驗證Risen提供之聲明書所稱的未使用EBCP,法院認定此解釋合理。 二、Risen 有權獲得其提交資料有缺陷的通知:但Risen沒有表示其有能力修補此瑕疵,故DOC不通知Risen補正已沒有影響,此部分不須重新調查。 三、DOC應就Risen提供的未使用EBCP聲明書進行處理:法院認為如果要對提供未使用EBCP聲明書的客戶適用AFA,必須先行驗證Risen提交的資料,然DOC僅因Risen提出缺少一家客戶聲明書而拒絕驗證,因此都適用AFA是不合理的。再者,如果驗證的結果是只能確認部分客戶而非全部客戶的未使用EBCP,則按比例分配 EBCP 補貼是合理且適當的。法院建議DOC進行驗證以更準確決定Risen客戶使用或不使用EBCP之銷售比例,或將未使用EBCP客戶的部分,於計算平衡稅時扣除。
資料來源:USCIT Slip Op.24-94 https://www.cit.uscourts.gov/sites/cit/files/24-94.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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