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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執委會發布2024年貿易救濟年度報告之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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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於本(113)年9月24日公布其向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及歐盟理事會(European Council)提交之第42次年度報告,報告歐盟反傾銷(AD)、平衡稅(CVD)及防衛(SG)措施等貿易救濟措施之執行情形,其重點如下: 一、歐盟採行貿易救濟措施情形 截至2023年底,仍具效力之貿易救濟措施為182件,其中AD為120件,另有36件經反規避調查後擴大適用;CVD為21件,另有4件經反規避調查後擴大適用;SG為1件。整體案件量較2022年多5件。 執委會於2023 年展開 12 件AD及CVD原始調查案(10件AD 和2件CVD),其中採行確定措施為6件,臨時措施為5件,1件終止調查,整體案件數回到 2022 年之前的水準;也包括執委會於2023年對自中國進口的純電動車(BEV)罕見地主動依職權發起調查。另檢討(reviews)案的數量從 2022 年的41件減少到 2023年31件,此下降數量與2023年到期之案件數少於往年有關。 執委會於2023年6月完成鋼鐵SG案之期中檢討(mid-term review),嗣後執委會進行落日調查(已於2024年5月完成調查,將措施延長2年至2026年6月30日止)。該SG實施期間自2018年7月至2026年6月30日合計8年。 二、有關監測及加強措施施行效果 為防止廠商可能經由較低或零關稅廠商進口至歐盟以規避AD或CVD之欺詐行為,執委會於採行措施時有納入監控條款者,2023年總數已達到62件。另為防止廠商透過第3國轉運或組裝再輸入歐盟以規避AD或CVD,執委會於2023年啟動4件反規避調查,包括針對涉及經由臺灣、土耳其和越南轉運或組裝之印尼不銹鋼冷軋板材的AD及CVD案。 三、有關AD及CVD調查時考慮社會及環境標準 歐盟貿易救濟法規於2017 年和 2018 年修正時已反映出歐盟對高社會和環境標準的承諾。(一)自2017年起針對國家干預使市場扭曲之傾銷差率計算,執委會在調查中必須選擇適當替代國家以推算不受扭曲的正常價格,倘有1國以上可供選擇,執委會應優先選擇該等國家對社會及環境有較高保護程度者。在2023年之兩件認定涉案國存在重大市場扭曲的AD案件中,由於只有1個替代國家可供選擇,社會和環境標準無從在替代國選擇過程中發揮作用。(二)自2018年起更將該社會及環境標準納入損害差率(injury margin)計算之考量,即在計算歐盟產業生產成本時可包含遵循多邊環境協定和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的成本,例如將歐盟產業未來遵循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的額外成本納入生產成本之計算。此將使無損害價格提高,從而提高損害差率。
資料來源: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52024DC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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