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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際貿易法院駁回原告根據司法平等法有關律師費之請求
  美國國際貿易法院(CIT)於本(2024)年10月7日駁回進口商InterGlobal Forest LLC(下稱原告)有關律師費之請求,裁定原告並非系爭訴訟案之勝訴當事人(prevailing party),且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署(CBP)之逃稅認定(evasion determination)具有實質合理性(substantial justification),爰未符合請求律師費之法律要件。
  一、案件重要歷程
  本案緣自美國商務部(DOC)於2018年1月4日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特定硬木膠合板產品(certain hardwood plywood prods,下稱涉案產品)課徵反傾銷稅及平衡稅,美國國內業者指稱部分進口商涉嫌逃稅故向CBP請求展開逃稅調查。由於CBP無法確認原告從越南進口使用中國大陸進口原料再加工製成之雙層層板(two-ply wood)是否屬於前述課稅命令之涉案產品範圍,遂依19 U.S.C.第1517(b)(4)(A)條規定,函請DOC進行課稅產品範圍認定(scope determination)。DOC認定該些越南產品屬於課稅範圍,CBP亦對逃稅調查作成肯定認定。嗣後,美國進口業者不服DOC及CBP之認定,向CIT提出多起訴訟。
  CIT於2023年4月20日裁定發回DOC就課稅產品範圍重為認定(參Slip Op 23-58,Viet. Finedwood Co.案)。DOC重為認定結果推翻原結論,認定在越南使用自中國大陸進口原料製成之雙層層板不屬於課稅產品範圍。2023年8月22日,CIT肯認DOC重為認定結果(參Slip Op 23-122,Far East Am., Inc.案)。對此,CBP因而請求自願就逃稅調查一節重為認定(參Slip Op 23-176,Far East Am., Inc.案),CIT同意CBP自願重為認定之請求(請參閱本週報第1020期)。CBP重為認定結果為否定認定,CIT於2024年4月8日肯認之(參Slip Op 24-40,Far East Am., Inc.案)。
  原告主張,由於CBP最終撤銷了對原告之逃稅認定,是以原告應被視為勝訴當事人,且CBP之作為不具合理性,遂依美國司法平等法(Equal Access to Justice Act, EAJA)規定,向法院請求判賠其與CBP間有關逃稅調查案訴訟之律師費用。
  二、系爭規定
  依據EAJA 28 U.S.C. § 2412(d)(1)(A)條規定,對涉及美國政府所提出之訴訟,除非法律另有明確規定,法院應判賠給勝訴當事人因該案訴訟所支出之律師費、專家證人費及其它費用,但若法院認為美國政府立場有實質合理性或特殊情況使得支付這些費用顯有不當,則可不予支付。
  19 U.S.C. § 1517(b)(4)(A)(i)條規定,當CBP收到逃稅指控且無法確定該課稅命令涵蓋產品範圍時,則CBP應移送DOC進行課稅產品範圍認定。
  三、CIT裁定意見
  (一)原告不符合勝訴當事人之相關規定
  依據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過往判例,勝訴當事人係指獲得司法救濟者,其要件須有當事人間法律關係之重大改變(material alteration),且該改變須經司法認證(judicial imprimatur)。CAFC強調,將案件發回行政機關重為認定可賦予勝訴當事人獲得必要之司法救濟,惟發回之前提應是行政機關之認定有違誤,若法院之判決僅是基於行政機關之重為認定(如DOC之產品範圍認定),而並沒有對該訴訟案件實質作出有違誤之判決,或是行政機關對錯誤主動讓步,則提控方不能被視為勝訴當事人。
  CIT表示,本案法院發回CBP重為認定係基於另一個訴訟案中DOC之課稅產品範圍認定結果發生改變,雖然原告在實質結果上獲得有利之改變,但這種改變並非因為法院裁定CBP有錯誤,因此原告不符合勝訴當事人相關規定。
  (二)CBP之重為認定具有合理性
  CIT表示,行政機關倘能證明其對特定法規所採取之詮釋雖不正確(incorrect),惟仍屬合理,即可證明其立場具有實質合理性;具體而言,即使行政機關之認定未有實質證據支持,亦不表示行政機關之立場不具實質合理性。在評估實質合理性時,法院會考量系爭規定之明確性(clarity)、是否為未決(unsettled)法律(系爭法律規定是什麼尚未有一個確定的答案)以及法律爭點是否無先例可循(novel)性或困難等。
  CIT認為,由於貿易救濟案件多涉及多個行政機關協同調查所作成之認定,包括DOC及CBP等。而在本案中,CBP之逃稅認定是基於DOC之產品範圍認定,這是一個合法且合理之依據。其後,DOC重為認定時改變了產品範圍認定結果,導致CBP也相應的變更其逃稅認定,這表明CBP之行為並不是基於本身之錯誤。是以,CBP在每一階段都是依據當時之相關認定,並沒有濫用職權或不合理之行為。
  原告雖提出許多證據證明CBP無理由展開逃稅調查,試圖指控CBP之立場不具實質合理性,惟這些指控只是更強化原告並非本訴訟案之「勝訴當事人」。其中有幾項係指控DOC作成之認定,並不屬於本次訴訟範圍,例如,原告主張DOC認定雙層層板屬於課稅範圍在另一項訴訟中遭法院發回重為認定,然原告並未於該訴訟中請求律師費。綜上,CIT認為CBP之所有行為都有其依據,且涉及之法律爭點尚無明確之先例表示不具實質合理性,是以裁定CBP之認定具有實質合理性。

資料來源:USCIT官網,網址如下:
https://www.cit.uscourts.gov/sites/cit/files/24-109.pdf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100057 臺北市中正區湖口街1號 | Tel: (02)2351-0271 | Fax: (02)2351-7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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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3-11-15  瀏覽人數:6,436,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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