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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與中國大陸就電動車平衡稅之替代解決方案仍在協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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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導,歐洲議會貿易委員會主席Bernd Lange接受德國電台訪問時表示,歐盟與中國大陸就電動車平衡稅之替代解決方案要達成協議還有阻礙,但談判還在進行中。 歐盟前於本(2024)年10月29日公告對自中國大陸進口的電動車(battery electric vehicles,BEVs)課徵確定平衡稅,稅率為:特斯拉(Tesla)7.8%;被抽樣的指定答卷廠商比亞迪17%、吉利18.8%、上汽集團35.3%;配合調查而未被抽樣之廠商(包括Volkswagen, Mercedes-Benz, BMW) 20.7%;未配合調查之其他廠商為35.3% (參考周報第1040期、第1044期及1054期)。公告中亦就利害關係人針對歐盟執委會調查處理方式所提評論意見逐一回覆。謹就其公告之重點摘述如下。 一、擴大涉案產品範圍,納入含增程器(Range-Extender)之電動車:利害關係人主張此係不當擴大涉案產品範圍;而執委會表示,對被調查產品的描述毋需包含所有特徵,且展開調查之通知中也並未明確將含有增程器的電動車排除在調查範圍之外,雖然目前無此類進口產品但不能排除未來不會進口。 二、未將特斯拉納入抽樣調查廠商,而係給予個別稅率:執委會於最後調查時個別認定特斯拉之稅率,而非將其納入抽樣調查廠商,利害關係人主張此舉係不當增加其餘合作廠商之稅率。執委會則表示,特斯拉不能代表中國大陸其他電動車生產商的補貼水準,其申請計算個別稅率不會造成執委會調查不當負擔故而獲准;歐盟反補貼基本法規亦未規定個別稅率必須納入其餘合作廠商稅率之計算。 三、新增蒐集調查期間之後(2023年Q4~2024年Q1)資料,並認定涉案產品進口對歐盟產業有實質損害之虞: (一)歐盟產業處於脆弱: 執委會表示,由於歐盟電動車需求正值大幅成長,雖然歐盟產業電動車之銷售量亦呈現增加,但由於受補貼之中國大陸涉案貨物低價大量進口,其銷售量之增加幅度遠大於歐盟產品,致使歐盟產業之市場占有率反而降低。且由於涉案產品之不斷降價競爭,使歐盟同類貨物必須減價或無法提高售價而無法產生合理獲利反致虧損,致歐盟產業為達成由內燃機轉換成電動車目標所投入之鉅額投資難以回收,歐盟產業處於脆弱狀態。 (二)從涉案貨物之進口增加率、價格、涉案國產能、存貨等情況綜合認定其進口對歐盟產業有損害之虞:(1)鑒於中國大陸政府鼓勵其生產商出口政策、歐盟市場的高吸引力、中國大陸嚴重的產能過剩以及自2020年以來從中國大陸進口的電動車數量大幅增加的事實,顯示此類進口至歐盟在短期內將繼續大幅增加。(2)資料調查期間(2022年Q4~2023年Q3)的加權平均削價幅度為 12.7%,抽樣的中國大陸出口生產商的銷售價格比歐盟產業加權平均生產成本低30%,致其進口價格對歐盟產業產生削價與抑價效果。(3)中國大陸電動車產業之閒置產能約為50%,且預計未來還會增加。另電動車之第3大市場美國,及土耳其、印度等皆對中國大陸涉案貨物課以高關稅使其生產商出口受限無法去化閒置產能。(4)本案於資料調查期間之後期,中國大陸出口商已在歐盟建立大量庫存(占歐盟消費量的 4.3%),可以快速在歐盟市場上銷售。 四、最後課徵之平衡稅率不使用較低稅率原則:依最新反補貼基本法,在較低稅率原則(Lesser Duty Rule)的適用原則是,除非以計算出之補貼金額來課予平衡稅不符合歐盟利益,才會使用較低稅率原則。本案執委會表示無法明確認定,以計算出之補貼金額來課予平衡稅不符合歐盟利益,況且稅率亦不高。 五、不徵收臨時平衡稅並解除原先擔保:鑒於本案無法做出「如果不採取臨時措施,實質損害之虞會發展為實質損害」之明確認定,因此臨時平衡稅之擔保應予以解除不予課徵。 六、保持繼續與中國大陸進行價格具結之協商:執委會考量本案的複雜性,可以例外在發布課稅命令後持續就價格具結進行協商;若達成協議,則平衡稅將不課徵。
資料來源: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L_2024027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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