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國國際貿易法院肯認商務部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特定藝術畫布課徵反傾銷稅案有關課徵範圍之認定
|
|
美國國際貿易法院(CIT)於2024年10月8日肯認商務部(DOC)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特定藝術畫布(certain artist canvas)課徵反傾銷稅案有關馬蒂斯橫幅畫布(Canvas Banner Matisse, CBM)課徵範圍之認定結果。 一、案件背景 本案源於2006年6月1日,DOC公告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特定藝術畫布課徵反傾銷稅。2023年8月15日,DOC就進口商Printing Textiles, LLC, d/b/a Berger Textiles(下稱原告)所提CBM是否為課稅範圍之申請,認定該產品屬於課稅範圍,原告不服向CIT提起訴訟。 二、系爭規定 依19 C.F.R. § 351.225(a)條有關產品範圍認定之規定,反傾銷稅或平衡稅之課徵產品範圍應以一般用語(general terms)描述,因而可能產生「特定產品是否包含於該課稅產品範圍內」之疑義。DOC進行課稅產品範圍認定時,對於課稅產品範圍用語(scope language)之解釋應始於文義,倘課稅產品範圍文義明確,則依文義解釋(plain meaning),倘文義未臻明確(ambiguous),DOC得依19 C.F.R. § 351.225(k)(1)條規定考量其他解釋依據,例如申請書、展開調查階段以及DOC或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於其認定結果中對涉案產品之描述。倘前述之資料已具有決定性(dispositive),DOC得據以作成認定;否則,DOC將進一步依19 C.F.R. § 351.225(k)(2)條規定考量該產品之物理特性、最終使用者認知、用途、銷售通路及廣告與展示方式等5項因素。 三、CIT裁定意見 原告認為DOC僅依19 C.F.R. § 351.225(k)(1)條規定作成認定,從而擴大課稅產品範圍,且未依19 C.F.R. § 351.225(k)(2)條規定進行分析,其認定為專斷恣意於法不合,主張CIT應撤回DOC之認定結果。CIT之判決重點如下: (一)DOC之認定結果未違反相關規定 CIT表示,DOC之原反傾銷稅課稅命令之定義已符合一般用語描述之規定,且明確定義使用用途。原告在申請書也稱畫作印複製(art reproduction)為CBM眾所周知之用途。DOC據此認定CBM屬於用於繪畫或印刷之厚織紡織品,符合課稅產品範圍。原告指稱CBM為聚酯織物之塗層可增強硬度使其成帆布,並無原課稅命令中底漆及塗料增加藝術材料在布料上附著力之功能。DOC表示,其認定重點在於CBM之底漆或塗料是否符合藝術畫布之定義,是否增加藝術材料之附著力並非考量重點。CIT認同DOC之決定駁回原告主張。 另原告主張DOC之認定未依19 C.F.R. § 351.225(k)(2)條規定進行考量。CIT表示,上開規定並未要求DOC應考量規定所列所有因素,DOC已就課稅範圍之定義進行解釋,並引用ITC產業損害調查報告及原始課稅命令課稅產品範圍作為解釋依據。 (二)DOC之認定具有實質證據支持 依據案卷紀錄,用於畫作印製、捲軸展示、橫幅廣告、牆面覆蓋、裝飾應用及帳篷等為CBM眾所周知之用途,申請人甚至提到CBM為畫作印製、捲軸展示及橫幅廣告之熱銷產品。DOC據此認定CBM為適合用於印刷之帆布,並具有可增加藝術畫布之強度、纖維白度及不透明度之塗層。CIT認為DOC已綜合考量19 C.F.R. § 351.225(k)(1)及(2)條之各項因素,其認定有實質證據支持。
資料來源:Printing Textiles, LLC v. United States https://www.cit.uscourts.gov/sites/cit/files/24-110.pdf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