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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際貿易法院肯認商務部就對中國大陸鋁箔課徵平衡稅第1次行政檢討案之重為認定結果
  美國國際貿易法院(CIT)於2024年11月22日作出判決,就商務部(DOC)對自中國大陸進口特定鋁箔(aluminum foil)課徵平衡稅第1次行政檢討案之重為認定結果,CIT認為DOC已依前次判決命令之裁示(Slip Op. 23-41)適當說明各項爭點,且有實質證據支持並符合法規,爰予以肯認。
  一、案件背景
  江蘇中基複合材料公司(下稱中基公司)為本案第1次行政檢討(調查資料涵蓋期間為2017年8月14日至2018年12月31日)之指定答卷廠商,DOC於2021年3月2日公告最後調查結果,對中基公司核算之平衡稅率(2017年為45.22%、2018年為48.39%)高於所有涉案廠商。此外,由於DOC於計算原物料及土地補貼計畫之補貼基準時,拒絕採用中基公司提供之資料,爰中基公司與數家廠商向CIT提訴,CIT於2023年3月2日判決DOC應重為認定,並適當說明各項爭點。DOC於2023年8月4日提交重為認定結果。
  二、本案主要爭點
  (一)原告中基公司主張:
  1. DOC採用申請人提供Trade Data Monitor (簡稱TDM)公司之數據資料的涵蓋範圍過於廣泛,應改採英國商品研究(簡稱CRU)公司及Global Trade Atlas(簡稱GTA)數據庫之資料計算原物料鋁板片之補貼基準。
  2. DOC採用TDM公司之數據資料為稅則號別6位碼7606.12項下貿易數據,其大部分貨物並非製造涉案產品鋁箔之原物料。依據中基公司提供之第三方專家報告及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之產業報告,產品範圍聚焦於1050級別鋁合金的CRU資料更為適合。
  3. DOC採用Coldwell Banker Richard Ellis (簡稱CBRE)2010年報告數據計算土地補貼基準之做法有誤,依照本案調查涵蓋期間,DOC應採用CBRE及Nexus Innovative Real Estate Solutions(簡稱Nexus)報告之2016年至2018年資料計算土地補貼基準,以符合同時期(contemporaneity)原則。
  (二)DOC於重為認定之說明:
  1.中基公司提供之CRU報告之資料僅有1050級別鋁合金的價格資料,而中基公司於本案調查涵蓋期間並未購買1050級別鋁合金,且其購買之原物料亦非由1050級別鋁合金製造。此外,依據美國法規19 C.F.R. §351.511(a)(2)(ii),應合理評估涉案國可取得之全球價格為比較基準,而CRU報告之資料僅為區域性價格資料,雖然中基公司另外提供GTA數據庫資料,但需經5步驟的計算才能推估全球價格,不符合前述規定。而TDM資料包含中基公司購買之全部原物料,且為全球價格與數量資料,可直接計算單位價格,亦不需另行推估全球價格,符合應合理評估涉案國可取得之全球價格之前述規定。
  2. DOC以成本推估產品價格時,實務做法為選擇包含全部原物料的最小範圍資料,然中基公司提供之第三方專家報告並未具體說明稅則號別7606.12項下或1050級別鋁合金有哪些貨物為中基公司生產鋁箔之原物料,亦未具體說明何種規格之鋁合金板片不適合生產鋁箔;另ITC產業報告是列舉鋁板和鋁片的應用實例,而非區分全球不同商業等級鋁板出口的相對數量,是以該2份報告均未能證明CRU報告較TDM資料為佳。
  3.依據美國法規19 C.F.R. §351.524(d)(3),DOC係依據涉案國政府同意提供補貼當年的數據評估補貼率,本案採用CBRE 2010年報告較接近涉案國政府同意提供補貼當年的數據,中基公司主張應採用CBRE及Nexus報告之2016年至2018年資料以符合同時期原則係屬錯誤認知。
  三、法院判決理由
  CIT認為DOC於本案重為認定已適當說明採用TDM資料而非CRU報告計算原物料鋁合金板片補貼基準之理由,以及採用2010 年CBRE 報告計算土地補貼基準符合同時期原則之理由,達成前次判決命令之要求,且有實質證據支持並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爰肯認本案重為認定結果。

資料來源:USCIT官網,詳細網址如下:
https://www.cit.uscourts.gov/sites/cit/files/24-128.pdf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100057 臺北市中正區湖口街1號 | Tel: (02)2351-0271 | Fax: (02)2351-7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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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4-02-20  瀏覽人數:6,73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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