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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際貿易法院肯認商務部對自巴西進口之生蜂蜜課徵反傾銷稅案最後認定之重為認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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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際貿易法院(CIT)於2025年1月24日作出判決,肯認商務部(DOC)對自巴西進口之生蜂蜜(raw honey)課徵反傾銷稅案最後認定之重為認定結果。在前次判決(Apiário I)中,CIT認為DOC基於其他可得事實(fact otherwise available)及不利推論(adverse inference) 合併對原告巴西Apiário蜂蜜生產商兼出口商等(以下以其商標名稱Supermel稱之)以全部AFA(adverse facts available )進行認定,僅調查卷證之實質證據並不支持該結論,而發回DOC重為認定。 DOC在重為認定時改以現有卷證資料,重新分析Supermel蜂蜜收購成本及基於紀錄中其他可信及可驗證證據,並認為Supermel主張以兩種稅收抵免抵銷Supermel購置原材料成本係有理由,進而重新認定原傾銷差率,使其由原83.72%降為10.52%。惟被告參加人(美國蜂蜜生產者協會等)不滿DOC上述重為認定之做法,而向CIT提出異議,但均為CIT拒絕。謹將CIT本次判決重點摘述如次。 一、被告參加人指稱Supermel回卷有其他瑕疵,故DOC應使用全部AFA。DOC說明,Supermel 資料是可靠的並且可以基於紀錄中提供的其他可得資料進行驗證,且被告參加人未能舉證證明DOC作法不當。 二、被告參加人另指稱Supermel購買原材料成本可抵銷稅收抵免不合理。因Supermel的發票沒有單獨列出社會整合計畫(PIS)及社會安全融資捐助(COFINS)項目及抵銷未列會計紀錄。DOC解釋Supermel所繳納的PIS稅和COFINS稅的金額不在與國內投入採購相關的發票內,稅金係包含在實際支付的金額中,仍認定Supermel主張抵銷是合理的且為實質證據支持。 三、有關被告參加人指稱DOC未逐一處理被告參加人針對重為認定結果初稿所提的意見,CIT認為美國法規僅要求DOC解釋調查結果並處理利害關係人之相關意見,並不是要求DOC需逐一交代利害關係人所提出每個主張,僅要求處理與DOC做出決定有關的實質問題使法院可以審查即可。 DOC另向法院表示,其重新認定之傾銷差率將被第一次行政檢討時所決定之傾銷差率所取代,屆時被告參加人於此案所為上述主張於訴訟上將毫無意義(moot),CIT表示同意。
資料來源:USCIT Slip Op.25-10 https://www.cit.uscourts.gov/sites/cit/files/25-10.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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