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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際貿易法院肯認商務部就對土耳其鋼筋課徵反傾銷稅第1次行政檢討案之認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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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際貿易法院(CIT)於2025年1月15日作出判決,就商務部(DOC)對自土耳其進口鋼筋(steel concrete reinforcing bar)課徵反傾銷稅第1次行政檢討案認定結果,CIT肯認DOC使用發票日期作為銷售日期、計算產品差異(DIFMER)調整的分析以及最後傾銷差率的認定。 一、案件背景 Kaptan公司為本案第1次行政檢討(調查資料涵蓋期間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之指定答卷廠商,DOC於2023年12月20日公告最後調查結果,核予Kaptan公司之傾銷差率為25.86%。Kaptan公司主張DOC以「發票日期」認定銷售日期有誤,以及DOC將通貨膨脹納入分析之方法導致產品差異分析結果扭曲,因此向CIT提起訴訟。 二、本案系爭規定 美國19 C.F.R.§351.401(i)指出銷售日期是「出口商或生產商確立主要銷售條件的日期」,規定DOC優先使用在正常銷售過程中出口商或生產商紀錄中保存的發票日期,除非DOC有充分證據確信不同的日期可以更好地反映該等廠商主要銷售條件,則可以使用發票日期以外的日期作為銷售日期。 三、CIT判決理由摘要如下: (一)DOC採用發票日期作為銷售日期: Kaptan公司主張其合約為標準化的合約條文,在合約成立時即已確定,因為任何對合約的修訂都須經正式變更程序,公司董事會亦禁止未經董事會批准就修訂合約價格及數量條款,因此可顯示合約日期為銷售日期。 但DOC發現Kaptan公司於回卷時表示,合約雙方得於出貨或開立發票前,修訂出貨日期、尺寸及小範圍的數量變更。雖Kaptan公司在後續調查程序中稱已說明銷售之主要條件均未變更,然DOC發現該公司簽署的合約有2個版本,鑒於這2個版本之合約日期都不明確,爰DOC認定合約日期不能作為銷售日期。再者,在土耳其通膨超過25%的情況下,鋼筋價格可能隨時變動,因此以發票日期作為銷售日期更能準確反映交易條件。 CIT認為DOC已適當說明採用發票日期而非合約日期之理由,而Kaptan公司提供的證據僅適用於價格及數量,並未涵蓋所有重要的銷售條款(如付款及交貨),由於DOC係基於實質證據作出上述認定,爰CIT裁定,在合約條款允許修改且市場價格波動劇烈時,DOC可合理選擇發票日期作為銷售日期。 (二)DOC產品差異分析 在調查資料期間土耳其經歷高通膨,因此DOC在進行正常價格與出口價格比較時,為避免高通膨影響比較結果,採用以月為基礎(monthly basis)分析生產成本,DOC認為此做法有助於比較基礎一致,並減少價格波動的影響。 Kaptan公司主張DOC以月為基礎分析造成其國內產品的正常價格增加,進而影響傾銷差率,但並未解釋或提出證據證明為何該方法僅影響價格卻未影響生產成本。 CIT表示,鑒於Kaptan公司的主張缺乏說服力,而DOC對於產品差異調整的處理方式,在考量高通膨環境下,採用月度通膨指數調整生產成本以確保公平比較,其做法合理且有實質證據支持,爰CIT肯認DOC之產品差異分析方法。
資料來源:USCIT官網 https://www.cit.uscourts.gov/sites/cit/files/25-04.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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