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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際貿易法院肯認商務部就中國大陸貨車及公車用輪胎課徵平衡稅行政檢討案之最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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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際貿易法院(CIT)於本(2023)年10月20日肯認商務部(DOC)就自中國大陸進口之貨車及公車輪胎(truck and bus tires)課徵平衡稅第2次行政檢討案之最後認定。 本案係DOC於2021年4月1日展開對中國大陸貨車及公車輪胎課徵平衡稅第2次行政檢討案(調查資料涵蓋期間為2020年1月至12月),並擇定中國大陸生產廠商及出口商Qingdao Ge Rui Da Rubber公司(以下稱原告)為指定答卷廠商,該公司同時也是美國進口商Cooper Tire & Rubber 公司(以下稱CTRC)之控股公司。原告因不服DOC最後認定以不利可得事實(AFA)計算其出口買方信貸計畫(Export Buyer’s Credit Program,EBCP)之補貼率,核予該公司之平衡稅率為1.78%,故向CIT提起訴訟。 DOC在進行補貼調查時,會要求被指控涉有補貼行為之外國政府提供補貼計畫之相關資料,若利害關係人包括外國政府有不願提供DOC要求的資料、嚴重妨礙調查、未能於期限前提交資料,或所提供資料無法進行驗證者,則DOC得依可得資料作出認定,且若DOC認為利害關係人未盡全力配合調查,則可對其適用AFA。本案中方政府(GOC)在回應DOC要求提供有關EBCP資料一節,僅願意提供可顯示出於查詢中國進出口銀行資料庫時,未搜索出本案回卷廠商之國外客戶有使用EBCP紀錄之螢幕截圖。 CIT表示,「窮盡行政程序」(administrative exhaustion)係為保障行政機關並提升司法效率,其要求利害關係人在要司法審查介入前,應先於行政階段提出所有爭點。法院就「窮盡行政程序」之例外情況擁有裁量權,該些例外情況包括:1.原告若於行政程序提出主張也不會起什麼作用;2.若司法介入則會影響行政機關的作為;3.原告所提屬純法律爭議;4.原告無理由相信行政機關會不遵循行政慣例;5.行政機關已完整考量原告所提爭點。CIT就本案駁回原告主張,並肯認DOC最後認定結果,其判決重點摘要如下: 一.有關原告未窮盡行政程序: 原告表示DOC不接受其回卷所附之證明文件,而該份證明係由身兼該公司及其客戶公司之主管依美國相關法規所出具,故實際上其已提供其唯一客戶未使用EBCP的證明,並主張DOC應接受中方政府(GOC) 以及原告提交之驗證證據。然前述之驗證證據實際上係由GOC提交,且原告雖聲稱已確認其客戶並未使用EBCP,但卻未主張其客戶本身已向DOC提出同樣的聲明,或以其他方式讓DOC考慮以有附上依相關法規規定之正確性證明文件證明以回卷資料來說明該些資料,相當於客戶未使用證明。CIT認為若僅是提及一個空泛的主張卻沒有更多實質內容,且該主張不足以讓DOC合理釐清爭議或處理該爭議的機會,即非屬窮盡行政程序。 二.有關原告援引窮盡行政程序之例外 (一)有關DOC已充分考量原告提交的所有證據故不需窮盡行政程序一節 原告聲稱DOC最終認定原告沒有提供任何證據或聲明來證明其客戶未使用EBCP,因此DOC必定已完整考量原告之回卷資料以及證明文件。CIT認為 DOC有關原告未提供證據或聲明作為其客戶未使用EBCP之論述,係基於原告未能指出何者係其認為之客戶未使用證明。又原告主張GOC的資料足以為其證明,但 GOC 提供的是其他答卷廠商的資料。CIT認為沒有任何跡象顯示DOC有完整考量原告的回卷以及相關資料,因此拒絕原告援引窮盡行政程序之例外情況。 (二)有關因法律改變故原告未再向DOC提出爭議有理由一節 原告主張自其提交案件摘要後,關於未使用證明之判例法已有改變,故主張由於法律改變,其未再向DOC提出爭議的行為有理由。CIT認為原告係針對其回卷中由同時身為原告及其關聯客戶主管之證詞是否為有效的未使用證明提出訴訟。然原告所引用的案例與本案的情況並不相同,故拒絕認定原告指稱之法律改變可作為免除其窮盡行政程序之理由。 (三)有關原告再向DOC提出爭議係徒勞無功以及爭點是否為純法律爭議一節 原告表示,因為DOC已表示客戶未使用證明也不會改變DOC的認定,故再向DOC提出相關爭點亦屬徒勞無功。CIT認為原告的臆測是錯誤的,因為DOC分析客戶未使用證明的方法已經基於其他訴訟案而正有所改變。另原告指稱DOC應認定原告及 CTRC 並未自 EBCP受益,然而原告前述主張是以未使用EBCP為前提,而DOC即係以缺乏此節證據而拒絕了此事實主張,故此節並非純粹的法律問題,是以本案原告提出的是事實與法律的混合問題,不符合窮盡行政程序的例外情況。 (四)有關即使原告未能窮盡行政程序,DOC的認定結果仍無實質證據支持一節 CIT認為,原告主張DOC未能認定原告就 EBCP受有利益,而僅是認定沒有證據證明原告並未自該計劃受益,惟原告本項主張亦未在行政程序階段提出,且DOC的確有認定原告有使用並自EBCP受有利益。又DOC於初步認定時即指出原告未提供其美國客戶之未使用證明,已顯示其無可驗證之證據,且原告亦未具體指證出其美國客戶之未使用證明,至DOC於最後認定時得合理主張其並無證據可供驗證。
資料來源:https://www.cit.uscourts.gov/sites/cit/files/23-153.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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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判決商務部就罐頭業者豁免國安關稅之請求須重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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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際貿易法院(CIT)於本(2023)年10 月18 日判決商務部(DOC)駁回原告Seneca Foods Corporation(以下簡稱Seneca公司)於2021年10月起8次就進口鍍錫薄鋼板產品(tin mill products)豁免國安關稅之申請係專斷恣意且不合法,退回DOC進一步解釋或重新考量(Slip Op.23-152)。 本案源於Seneca公司因美國國內無法生產足夠可得所需之鍍錫薄鋼板數量而進口該涉案產品,並8次向DOC申請豁免國安關稅,均遭DOC以國內生產商U.S. Steel Corporation(以下簡稱USS公司)表示可以現貨銷售提供原告所需數量為由,駁回Seneca公司之請求。原告不服,向CIT提起訴訟。CIT審理後認為DOC未考量及處理與其認定理由相矛盾的卷證紀錄卻駁回原告申請係專斷恣意,退回DOC進一步解釋或重新考量。CIT判決理由重點摘述如下: 一、DOC駁回2021年10月和2022年1月之申請為專斷恣意 根據2018年3月8日公布之9705號總統文告,美國川普政府依據貿易擴張法(Trade Expansion Act)第232條以國家安全為由對進口鋼品課徵25%的關稅,並授權DOC認定國內生產不足或無法提供合理可得數量或無法符合品質要求之鋼品,在符合特定國家安全的考量下,允許國內利害關係人申請豁免鋼品國安關稅,但美國國內生產者亦可對此提出異議。 原告以DOC未能處理與其調查結果相矛盾的卷證紀錄,以及考量232條款申請豁免的程序本身即為專斷恣意,主張DOC駁回其2021 年 10 月和2022年1月之請求為專斷恣意。 針對原告2021年10月之申請,DOC依據USS公司所提異議表示能夠以現貨銷售而非合約數量的形式提供Seneca公司所要求的產品,即認定Seneca公司要求的數量可以透過現貨銷售獲得,但無法透過合約獲得。CIT認為DOC上述認定有誤。因為DOC無視Seneca公司的陳述和證據中強調USS公司不願意提供任何數量,不論是現貨或合約,而是將Seneca公司的陳述解釋為僅限於USS公司不能以合約提供足夠的數量。DOC對Seneca公司的陳述和證據沒有進行任何討論,卻得出與USS公司在其異議中證實的訊息並無矛盾的結論,顯有違誤。 CIT認為DOC駁回2022年1月申請豁免的做法也是專斷恣意。與Seneca公司2021年10月申請豁免的情形相同,依據該公司的陳述,USS公司兩年多以來持續拒絕向Seneca公司報價、提供或交付鋼材。但DOC再次認定國內產業可以生產該公司所要求的數量。因此,DOC駁回原告的申請要不是完全忽視Seneca公司的論點和證據,就是未基於合理可知的原因做成認定,而未能解釋何以Seneca公司的證據僅限於合約數量之解釋。 二、CIT同意DOC請求自願重新認定原告2022年3月之豁免申請 DOC在未承認錯誤的情況下,請求CIT將其駁回2022年3月申請的認定發回重審。CIT認為DOC該項請求係重大且合理(substantial and legitimate)之重要事項,爰予以同意。 綜上,CIT認為DOC未能釐清及處理與其認定相矛盾的卷證紀錄在認定USS公司是否能提供原告所需數量時的理由亦不充分合理,以及DOC自願重為認定之請求適當,因此將DOC上開駁回申請豁免之認定退回重新考量或進一步解釋。
資料來源:USCIT Slip Op.23-152(https://www.cit.uscourts.gov/sites/cit/files/23-152.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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