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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對中國大陸展開之貿易救濟案件調查及去風險政策恐損及雙邊關係
  歐盟於2023年10月4日對原產於中國大陸之進口新型電池電動車主動展開反補貼調查,隨後中國大陸於本(2024)年1月5日對自歐盟進口之蒸餾葡萄酒製成的烈酒(以下稱白蘭地)展開反傾銷調查,中歐之貿易緊張局勢持續加劇。
  中方認為歐盟進行電動車調查的抽樣方式係蓄意將主要生產廠商排除在調查之外,亦即抽樣的廠商僅包括中國大陸生產廠商,不包括特斯拉或透過合資企業在中國大陸製造的歐洲品牌公司。中國大陸復於2023年12月初對用於製造電動車電池所需的關鍵礦物「石墨」實施出口管制。根據中國大陸海關數據,2023年11月份石墨的外銷量有45,000多噸,12月份海外銷量相較11月份已暴跌 91%至3,973噸。中方常用出口管制措施作為西方國家對其產品設置貿易壁壘的回應,通常適用於高度敏感的軍民兩用材料,該限制措施係於美國結合其盟友阻止先進半導體晶片進入中國大陸後宣布。
  此外,本年1月中旬於瑞士達沃斯舉辦的世界經濟論壇上,歐盟執委會主席和中國大陸國務院總理各自提出了對電動車和酒類調查可能引發更廣泛貿易衝突的擔憂。會後歐盟執委會主席表示,雙方需要採取行動重新平衡雙邊的貿易,歐盟企業應該要有一個真正公平的競爭環境,雙方應建立信任並加強在氣候議題和人文交流等之合作。中國大陸外交部則呼籲歐盟應謹慎實施貿易限制和貿易救濟措施。歐盟對中國大陸的貿易救濟案件調查不僅於電動車,歐盟也分別於2023年11月13日、11月21日及12月20日對中國大陸移動式升降作業平台產品(mobile access equipment)、赤藻糖醇(erythritol)及生質柴油(biodiesel)出口展開反傾銷調查;並於2023年11月28日公告對從中國大陸進口的特定聚對苯二甲酸乙二脂(PET)塑膠產品徵收6.6%~24.2%之臨時反傾銷稅;本年1月11日公告對自中國大陸及土耳其進口之球扁鋼(steel bulbflats)課徵2.3%及13.6%之反傾銷稅。
  歐盟執委會主席Ursula von der Leyen於2023年提出「去風險(de-risking)」但不與中國大陸「脫鉤(de-coupling)」之戰略,此得到包括美國在內之其他國家支持。歐盟執委會自2023年6月公布經濟安全策略後,於本年1月24日提出幾項加強歐盟經濟安全的提案,其中與貿易相關者包括以下三項措施:(1)加強對進入歐盟之外國投資的審查,防止可能對歐盟安全構成風險的投資;(2)對歐盟軍民兩用商品(如先進電子產品)的出口採取更有效的管控方法,確保它們不會流向競爭對手;(3)要求歐盟成員國審查赴海外投資相關的潛在風險,例如需了解先進技術被如何利用來增強軍事能力並對抗歐盟。中國大陸駐歐盟大使認為上揭措施旨在針對中國大陸,中方雖能理解歐洲國家加強經濟安全的企圖,但在經濟與安全之間的界線應取得適當平衡。

資料來源:https://commission.europa.eu/news/new-tools-reinforce-eus-economic-security-2024-01-24_en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zxzc/202401/20240103464791.shtml
https://www.mfa.gov.cn/web/wjdt_674879/gjldrhd_674881/202401/t20240117_11225319.shtml
https://policy.trade.ec.europa.eu/news_en?f%5B0%5D=trade_topics_trade_topics%3A75&f%5B1%5D=trade_topics_trade_topics%3A78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OJ:C_202301020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OJ:C_202300783
http://cacs.mofcom.gov.cn/cacscms/article/jkdc?articleId=179247&type=11

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判決維持商務部對自阿曼進口鋼釘課徵反傾銷稅行政檢討案之重為認定
  美國國際貿易法院(CIT)於本(2024)年1月5日判決維持商務部(DOC)對自阿曼進口鋼釘(steel nails)課徵反傾銷稅行政檢討案之重為認定結果(Slip Op.24-01)。本案源於DOC於本案行政檢討(調查資料涵蓋期間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中拒絕採用Oman Fasteners ,LLC(以下簡稱Oman公司)延遲提交之補充問卷,以該公司的卷證紀錄缺少調查所需必要資訊為由,改採其他可得事實及不利推論,認定Oman公司傾銷差率為154.33%。Oman公司不服提起訴訟,CIT判決認定DOC濫用裁量權須重為認定。而DOC重為認定時依據Oman公司重新提交之補充問卷核算傾銷差率由154.33%降為0%,反致美國鋼釘生產商Mid Continent公司不服DOC重為認定結果而向CIT提起訴訟。CIT審理後認為DOC採用季度成本資料計算Oman公司的傾銷差率,以及出口價僅扣減該公司實際支付之國安關稅的做法為實質證據支持且合法,予以肯認。CIT的判決理由摘述如下:
  一、DOC採用季度成本資料計算Oman公司傾銷差率的做法有實質證據支持
  在分析國外同類產品的售價是否低於製造成本時,DOC的慣例是計算檢討期間的年度加權平均成本,但於 (1)製造成本的變動顯著及(2)較短平均成本週期的銷售價格或推算價格與生產成本之間有合理連結時,可以不依慣例計算。DOC認定卷證紀錄顯示Oman公司的產品經歷了重大成本變化(變化超過 25%),且製造成本的變動與銷售價格間可視為有合理關聯性,因此,DOC以季而非年進行成本分析,CIT認可DOC之做法合理。
  二、DOC於計算傾銷差額時所用出口價格僅扣減Oman公司3筆232條款國安關稅外餘均不扣減為實質證據支持且合法
  根據2020 年 1 月 24 日公布之 9980 號總統公告,對進口鋼鐵衍生產品加徵25%的關稅,包括Oman公司進口的鋼釘。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最後撤銷CIT判決,裁定維持對進口鋼鐵衍生產品加徵之國安關稅為合法。
  針對Mid Continent公司主張應自Oman公司售價扣減應計或已支付之國安關稅,CIT認為DOC依據美國法典19 U.S.C. § 1677a(c)(2)(A)規定,已正確地解釋其法定義務是扣除包含在出口價格中之任何美國進口關稅金額。Mid Continent公司並未援引任何證據顯示Oman公司的售價反映了加徵國安關稅的金額。CIT認為DOC扣減國安關稅的認定並非基於針對232條款的法律訴訟狀況,而是基於Oman公司是否已繳納國安關稅保證金的事實問題。因此,DOC除Oman公司實際支付的3筆國安關稅外,其餘均不將出口價格中扣減國安關稅的認定結果合法且為實質證據支持。
  綜上,CIT認為DOC重為認定有實質證據支持且合法,應予肯認。

資料來源:USCIT Slip Op.24-01
https://www.cit.uscourts.gov/sites/cit/files/24-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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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3-05-14  瀏覽人數:5,805,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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