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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首次依據外國補貼規章對中國大陸鐵路車輛製造商展開調查
  歐盟於本(2024)年2月16日宣布,根據「外國補貼規章」(Foreign Subsidies Regulation,以下稱FSR)對涉嫌接受外國補貼進而可能對歐盟內部市場造成扭曲之負面影響展開深入調查。本次調查涉及政府採購程序,也是FSR自2023年7月12日實施以來的首宗調查案件,歐盟執委會為維護歐盟內部市場的完整性並避免損害公平競爭環境,決定透過FSR確保已接受外國補貼的企業不會受益於不公平的優勢因而取得歐盟政府契約。
  根據FSR規定,參與歐盟政府採購招標的企業須先檢視標案規模以及受補貼情形是否落入申報標準,倘採購合約的估值超過2.5億歐元,並且在最近3年從第三國獲得至少400萬歐元的財務補貼時,則該企業有義務向歐盟申報。中國大陸國有列車製造商中車公司旗下子公司青島四方機車車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中車四方)因要參與保加利亞交通通訊部的政府採購標案,招標內容為採購20輛推拉式電動列車,及其後15年的維修和員工培訓服務,合約價值約6.1億歐元,於本年1月22日依據FSR規定向執委會提交申報通知後,執委會自是日起展開本次調查,將於本年7月2日前作出最終決定。
  執委會在對中車四方的申報內容進行初步審查(preliminary review)後,認為有必要展開深入調查(in-depth investigation),因為有充分跡象顯示該公司受益於可扭曲歐盟市場的外國補貼。執委會將評估這些外國財務補助是否構成直接或間接授予該公司選擇性利益的補貼,並評估這些補貼是否使該公司在競標時提交不適當的優勢報價,以致使其他參與政府採購的企業失去潛在得標的機會。根據FSR規定,執委會在深入調查完成後可作出以下決定:(1)接受企業提出之承諾,如果該些承諾可以完全有效地消除市場扭曲;(2)禁止該企業得標;或(3)發布無異議(no-objection)決定。
  這套FSR新規則與受WTO補貼及平衡稅措施協定規範的反補貼調查不同。執委會主要希望能夠解決外國補貼造成的扭曲問題,以確保歐盟企業能處在公平競爭的環境與外國企業競爭,又同時保有對貿易及投資的開放。關於FSR的規範重點摘述如下:
  一、當企業在歐盟市場從事集中化(concentrations)交易、參與政府採購程序及其他可能影響市場情勢之經濟活動時,賦予執委會權利調查企業是否有接受非歐盟國家賦予企業的財務補助。執委會有權在確定前述財務補助造成歐盟市場扭曲之效果時,採取因應措施。
  二、接受外國補貼之企業應依規定負擔以下義務:
  (一)當在歐盟境內的企業進行集中化交易,例如收購(acquired company)、合併(merging parties)或合資(joint venture)等,任一進行該交易的相關企業如在歐盟的營業額達5億歐元,且在交易前3年內獲得外國財務補助超過5,000萬歐元,則其有義務主動向歐盟申報。
  (二)企業參與公共採購標案預估金額達2.5億歐元,且在過去3年內獲得第三國400萬歐元以上的財務補助時,投標企業即應向歐盟申報。
  (三)符合上述門檻義務之企業必須在完成集中化交易或政府採購授予之前完成申報,否則無法完成交易或得禁止接受補助之廠商得標。另就低於門檻的集中化交易或政府採購程序,如執委會懷疑存在扭曲性的外國補貼,執委會亦可特別要求該企業進行申報。
  三、執委會如收到來自成員國、自然人、法人或協會等任何有關可能扭曲歐盟市場之外國補貼訊息,可依職權(ex officio)啟動調查。
  四、如執委會在深入調查後確定外國補貼存在且具有扭曲性,執委會將就該補貼在扭曲方面造成的負面影響與促進經濟活動發展的正面影響進行衡平測試(balancing test),以確定適當的補救措施或接受企業承諾,例如要求企業放棄投資某些資產或提供基礎設施使用權等。如申報方未能提出有效補救措施以完全消除市場扭曲,執委會可禁止其集中化交易或禁止受補貼投標者獲得採購合約。

資料來源: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4_887
https://competition-policy.ec.europa.eu/foreign-subsidies-regulation_en
https://competition-policy.ec.europa.eu/foreign-subsidies-regulation/about_en
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22/2560/oj

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判決維持商務部對自中國大陸進口多層木質地板材課徵反傾銷稅行政檢討案之重為認定
  美國國際貿易法院(CIT)於本(2024)年2月8日判決維持商務部(DOC)對自中國大陸進口多層木質地板材(multilayered wood flooring)課徵反傾銷稅行政檢討案之重為認定結果(Slip Op.24-13)。Fusong Jinlong Group(以下簡稱Jinlong公司)改為符合個別稅率資格但稅率維持85.13%,未被個別檢視之其他廠商適用之個別稅率(separate rate)則由0%提高為42.57%。
  本案源於DOC 自2011 年起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多層木質地板材課徵反傾銷稅,於2020 年對前述案件展開第8次行政檢討(調查資料涵蓋期間為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中國大陸生產商Jinlong公司申請個別稅率證明(separate rate certification),DOC選定Jinlong 公司為指定答卷廠商,並發送問卷。嗣後該廠商以COVID-19疫情危機為由未提交問卷,DOC最後認定撤銷該公司個別稅率之請求並核給其國家別稅率(China-wide entity)為85.13%。DOC指定之另一家答卷廠商獲得0%稅率,因此DOC據以認定未被個別檢視之其他廠商之個別稅率亦為0%。美國國內生產商(原告)不服提起訴訟,CIT判決DOC拒絕Jinlong公司個別稅率請求之做法與其他案件之類似情況不一致,於法不合須重為認定。
  DOC在持異議下重為認定Jinlong公司適用個別稅率,並以不利可得事實計算其傾銷差率但仍為85.13%,復以該稅率與另一指定答卷廠商0%稅率進行簡單平均,據以重新計算未被個別檢視廠商之個別稅率為42.57%。中國大陸出口商Jiangsu Guyu International Trading Co., Ltd.(被告參加人;以下簡稱Guyu公司)則主張DOC核算稅率的方法不當。CIT審理後認為DOC重為認定為實質證據支持且合法,予以肯認。CIT的判決理由摘述如下:
  美國對於中國大陸等非市場經濟國家係以國家別稅率課徵反傾銷稅,除非廠商之證明可以獲得個別稅率。惟如何設算個別稅率並無明文規定,DOC係以在市場經濟之調查案件中計算「其他稅率」(all others rate)之方法設算未經個別檢視廠商之個別稅率。在決定「其他稅率」時,DOC得依「烏拉圭回合執行法」之行政措施聲明(SAA)規定的預期法(expected method)進行認定,即倘受調查廠商傾銷差率均為零稅率、微量以及依可得事實認定者,則將該些傾銷差率加權平均估算其他廠商的傾銷差率。
  本案被告參加人Guyu公司未質疑DOC核給Jinlong公司個別稅率之認定,而是主張DOC將Jinlong公司和另一指定答卷廠商的傾銷差率加以簡單平均計算其他未被個別檢視廠商之稅率的方法不適當。但CIT認為DOC已就缺少Jinlong公司銷售及價格數據而無法使用加權平均改採簡單平均的計算方法提出充分解釋,爰予肯認。

資料來源:USCIT Slip Op.24-13
https://www.cit.uscourts.gov/sites/cit/files/24-13.pdf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100057 臺北市中正區湖口街1號 | Tel: (02)2351-0271 | Fax: (02)2351-7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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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3-05-14  瀏覽人數:5,799,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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