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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院審查行政機關解釋法律所適用的Chevron deference原則於最高法院面臨存廢之爭
  美國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於本(2024)年1月17日舉行2件案件口頭辯論,該等案件係挑戰1984年美國最高法院透過Chevron v. Natural Resources Defense Council訴訟案所形成之判決先例(下稱Chevron原則)。該Chevron原則為法院應尊重行政機關就主管法規不明確部分進行合理的解釋,為美國法院審查行政機關所為法律解釋的指標性判決先例,一直沿用迄今。最高法院可能會在 2024 年 7 月前對此作出裁決。贊成保留Chevron原則者為3位自由派大法官,但贊成廢止之保守派大法官占大多數。
  1984年最高法院大法官在Chevron案中表示基於權力分立原則,由於行政機關之職責為執行政策而具備主管事項之專業性,故其最有資格解釋聯邦法律,而聯邦法律條文中的模糊之處係代表國會授權行政機關填補立法的空隙。然此與美國係由司法審查作為法律解釋的最終決定互相衝突,近來許多人批評Chevron原則違反美國憲法第3條由法院解釋法律之規定。
  上述最高法院審理之2案為Loper Bright Enterprises v Raimondo 及Relentless v Department of Commerce,係美國國家海洋漁業署(National Marine Fisheries Service,NMFS)以防止過度捕撈及重建魚群存量為由,於2020 年要求漁民須在船上配備一名觀察員且支付觀察員高額薪資,因而造成漁民巨大負擔,漁民因而提起訴訟,嗣後案經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和美國第一巡迴上訴法院均判決NMFS之作法應為美國聯邦漁業法並無明確規定之部分,故適用Chevron原則因而尊重該機關之合理解釋,判決漁民敗訴,原告因而上訴至最高法院。
  在最高法院口頭辯論中,原告代表Roman Martinez陳述系爭案件因適用Chevron原則,故即使所有9名最高法院大法官都同意漁船業者對聯邦漁業法的解讀優於NMFS的解釋,但只要NMFS解釋合理,漁民即必須遵守。
  但也有論者觀察到,法院之判決近來已經削弱了Chevron原則之適用,包括新增行政機關必須通過的程序門檻才能適用Chevron原則之認定,因而限縮了行政機關可適用該原則的範圍;或逕認定行政機關之解釋涉及「重大問題」而超出國會最大授權。該些認定已逐步將決策權從各行政機關轉移到了法院。停止Chevron原則之適用或僅差大法官們之臨門一腳。

資料來源:https://www.scotusblog.com/2024/01/supreme-court-likely-to-discard-chevron/
https://news.harvard.edu/gazette/story/2024/01/chevron-deference-faces-existential-test/
https://www.economist.com/united-states/2024/01/11/the-us-supreme-court-is-primed-to-recalibrate-government-power
https://www.morganlewis.com/blogs/asprescribed/2024/01/us-supreme-court-hears-oral-arguments-in-challenge-to-chevron-deference
美國法院對獨立機關法律機關的審查標準(上)/郭任昇法官/司法周刊2001期2020年5月
美國 Chevron 案及司法退讓之審查基準譯介/郭玉林法官/司法周刊第 1912 期 2018年8月

美國以國家安全為由對聯網汽車進行調查而歐盟也開始對中國大陸電動車實施進口登記
  美國白宮於本(2024)年2月29日宣布,將對中國大陸等受關注國家的聯網車輛(connected vehicles, CV)可能造成的國家安全風險採取行動,以保護美國汽車產業的利益,並指示美國商務部(DOC)進行調查並採取行動以因應該些風險。DOC為了評估這些國安風險疑慮,其工業安全局(BIS)於同日依據2019年美國總統頒布之13873號「保護資通訊技術服務(ICTS)供應鏈」行政命令,發布擬議規則制定的預先通知(advance notice of proposed rulemaking, ANRPM),就CV涉及的ICTS交易之相關問題徵求公眾意見,以協助BIS制定法規確保CV之ICTS供應鏈安全。
  至於含外國對手ICTS的 CV將會產生何種風險,ANRPM舉例說明可能對敏感的美國技術及數據提供直接入侵點(entry point),或藉由繞過(bypass)保護民眾所採取的安全措施進行網路攻擊。在這種情況下,由外國對手擁有、控制或受其管轄或指示的人或實體提供的ICTS可能會對美國關鍵基礎設施及國家安全造成過度或不可接受的風險。依據聯邦法規之定義,前述外國對手為中國大陸(及香港)、古巴、伊朗、北韓、俄羅斯、委內瑞拉等國。特別是中國大陸的CV對美國ICTS供應鏈構成了特別嚴重且持續的威脅。
  BIS主要針對以下問題徵求公眾意見:(1)CV之定義;(2)有哪些與CV相關的ICTS交易類別會對美國國家安全構成過度或不可接受的風險;(3)如何藉由實施可能的禁令或可行的緩解措施以因應這些風險;以及(4)是否需要為公眾建立一項程序,透過證明在特定交易中對美國國家安全構成的風險已得到充分緩解,從而批准參與原本被禁止的交易。ANRPM公眾評論期間為60日,最終BIS將確定哪些技術和市場參與者最適合依據行政命令進行規範。
  此外,歐盟執委會也正在對中國大陸電動車( battery electric vehicles, BEVs)進行反補貼調查(詳本週報第1010期),並於本年3月5日公告自3月7日起自中國大陸進口之BEVs須依反補貼基本法第24(5)條規定實施進口登記。該公告重要資訊摘要如下:
  一、須登記之涉案產品:用於乘載9人或9人以下(含駕駛人),僅由一個或多個電動馬達驅動之BEVs,不包括機車。現行歐盟參考稅號(CN code)為87038010。
  二、登記理由:執委會認為有充分證據證明可能對中國大陸的BEVs回溯(retroactive)課徵平衡稅,爰依據基本法第24(5)條規定對涉案產品實施進口登記,理由如下:
  (一)短期大量進口的受補貼產品對歐盟產業造成難以補救的損害之緊急情況:
  1.執委會掌握足夠證據顯示從中國大陸進口涉案產品正獲得補貼,包括:(1)資金的直接轉移和潛在的資金或負債的直接轉移;(2)放棄或未徵收的政府稅收;(3)政府以低於適當報酬的價格提供商品或服務。
  2.前述補貼因涉及中國大陸政府或其他地方政府(包括公共機構)或由中國大陸政府指導或委託的私人機構提供的財政補助,並為涉案產品的出口生產商帶來利益。又該些補貼似乎具特定性,因其僅限於特定部門、產品或區域,是以可進行反補貼調查。
  3.短期間大量進口涉案產品之數據顯示,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的月平均進口量為177,839輛,相較於調查資料涵蓋期間(2022年10月至2023年9月)之月平均進口量增加11%;亦相較於上年同期(2022年10月至2023年1月)之進口量增加14%。
  4.依據調查資料涵蓋期間的數據,如在調查結束之前,中國大陸BEVs持續以目前的受補貼價格及增加趨勢進口,將導致越來越多的歐盟生產商面臨銷售減少和生產水準下降的風險,這將對歐盟生產商的僱用員工數及整體營運績效產生負面影響,並造成難以修復的損害。
  (二)防止損害之再發生:鑒於前述考量,執委會認為有必要實施進口登記,以對可能的回溯課徵平衡稅預為準備。倘執委會認定歐盟產業遭受實質損害,則將對該些進口登記的涉案產品回溯課徵平衡稅,以防止損害再發生。

資料來源:https://www.whitehouse.gov/briefing-room/statements-releases/2024/02/29/statement-from-president-biden-on-addressing-national-security-risks-to-the-u-s-auto-industry/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4/03/01/2024-04382/securing-the-information-and-communications-technology-and-services-supply-chain-connected-vehicles
https://www.commerce.gov/news/press-releases/2024/02/citing-national-security-concerns-biden-harris-administration-announces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OJ:L_202400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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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3-05-14  瀏覽人數:5,802,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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