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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際貿易法院肯認商務部對自阿根廷進口之生蜂蜜課徵反傾銷稅案之重為認定結果
  美國國際貿易法院(CIT)於本(2024)年2月26日肯認商務部(DOC)對自阿根廷進口之生蜂蜜(raw honey)課徵反傾銷稅案之重為認定結果。
  DOC於2021年5月18日對自阿根廷等4國進口之生蜂蜜展開反傾銷調查,並於2022年4月14日作成最後肯定認定,其中阿根廷出口商Nexco S.A.(下稱Nexco公司)之傾銷差率為9.17%。Nexco公司不服遂向CIT提起訴訟,CIT於2023年6月7日判決(下稱前案判決)就(1)有關計算生產成本時,以取得成本(acquisition costs)替代養蜂場生產成本;以及(2)正常價格之比較區間長度等2爭點,發回DOC進一步解釋或重為認定(參考貿易救濟動態週報第1001期)。DOC於2023年10月13日依據CIT指示發布重為認定結果,維持前案認定。CIT對重為認定結果予以肯認,其判決重點摘述如下。
  一、生產成本之計算
  依19 U.S.C. §1677b(b)(3)(A)規定,生產成本包括原物料、加工或處理成本等之總合。復依19 U.S.C. §1677b(f)(1)(A)規定,若答卷廠商提供之資料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且能合理反映答卷廠商之實際成本,DOC得採用該等資料計算生產成本。又此規定並非要求DOC必須採用實際生產成本數據,而係准予DOC得審酌採用涉案產品之非關聯廠商(unaffiliated suppliers)之生產成本。
  由於Nexco公司出口至美國之生蜂蜜係向養蜂場及中間商採購,DOC於初步調查時即向養蜂場及中間商發放問卷,確認養蜂場及中間商未以低於成本價格向Nexco公司出售產品後,認定取得成本可合理替代養蜂場之生產成本,並於最後認定結果中以取得成本計算其生產成本。Nexco公司主張其取得成本較養蜂場生產成本高出2~3倍,以養蜂場之生產成本計算生產成本更為合理。
  DOC表示,阿根廷之蜂蜜產業為分散型產業,養蜂場多為小規模營運且記帳技術受限,致成本資料不完整,因此未採用養蜂場及中間商回卷之成本資料。上開論述於前案判決中已獲CIT肯認,惟CIT認為DOC應對系爭做法是否會將過多的成本包含在內進一步論證。
  DOC於重為認定中指出,經查相關案卷紀錄,Nexco公司內部並無非關聯廠商之生產成本,亦無證據表明Nexco公司在定價時會參考非關聯廠商之生產成本,因此可合理認定Nexco公司係依據其取得成本(即向養蜂場及中間商採購之價格)訂定銷售至美國市場之出口價格。此外,DOC已排除養蜂場及中間商以低於成本價格向Nexco公司出售產品之情形,就訂定美國市場銷售價格的角度而言,系爭做法並不會包含其他成本。
  依據19 U.S.C. §1677(28)條規定,本法所稱之出口商或生產商係指涉案產品之出口商、涉案產品之生產商,亦得指涉案產品之出口商及生產商。CIT表示此係國會立法所賦予DOC之行政裁量權,DOC得視情況採用出口商及生產商之成本資料作為計算生產成本依據。據此,CIT肯認DOC有關生產成本計算之作法。
  二、正常價格之比較區間
  依據19 U.S.C. §1677f-1(d)(1)(A)(i)條規定,DOC應將調查資料涵蓋期間內正常價格之加權平均與所有可資比較出口價格(或推定出口價格)之加權平均進行比較,以確定涉案產品是否以低於公允價值之價格出售,進而計算出傾銷差額。另依19 C.F.R. §351.414(d)(3)條規定,當正常價格、出口價格或推定出口價格在調查期間有顯著差異時,DOC得將比較區間適當縮短。
  前案判決中,針對DOC計算第三國價格對銷往德國及美國之涉案產品均採美元計價,並以調查期間高度通膨為由,對Nexco公司採用以月為基礎(monthly basis)進行價格比較,CIT裁定DOC未合理解釋Nexco公司銷往第三國之價格(正常價格)與銷往美國之價格(出口價格)是否存有顯著差異,亦未說明縮短比較區間之理由,發回DOC進一步解釋或重為認定。
  DOC在重為認定中延續原調查案之方法,採用高通膨法及每月基礎制計算傾銷差額。DOC表示,由於法規對比較區間長度未明確規定,且法律授權調查機關得依職權縮短比較區間長度,此係DOC之行政裁量權。另外,考量出口國存在高度通膨,調查問卷回卷資料係以月為單位填報,其通膨水準亦以月份呈現,為進一步與所有可資比較出口價格之加權平均價格進行比較,採用月份加權平均計算傾銷差額較具準確性及一致性。最後,DOC指出案卷紀錄中顯示資料涵蓋期間存在價格顯著差異,依據Nexco公司提交以美元計價之單位價格(gross unit price),可同時反應美國市場及第三國市場價格之變化。因此,採用高通膨法及月份加權平均價格進行價格比較,係為修正通膨造成傾銷差額之扭曲所採取之整體性考量。CIT認為DOC已詳細說明其重為認定之法律依據,且並未違法,據此肯認DOC之重為認定結果。

資料來源:https://www.cit.uscourts.gov/sites/cit/files/24-22.pdf

WTO爭端解決機構改革工作近期進展
  WTO爭端解決機構(DSB)於本(2024)年3月19日召開會議,會中DSB主席挪威大使Petter Ølberg說明爭端解決機構改革工作進展,會員亦針對上訴機構成員之遴選事宜、美國對西班牙熟橄欖課徵反傾銷稅及平衡稅爭端案(案號DS577) 之裁決結果履行情況等進行討論。
  WTO於2022年6月舉辦之第12屆部長會議(MC12)決議於本年恢復完整、運作良好且供全部會員運用之爭端解決機制,並於本年2月舉辦之第13屆部長會議(MC13)重申此項目標。Ølberg主席表示,近期已與具2/3會員代表性的31個代表團會面,各代表團準備加快工作進度並致力於本年完成改革目標。大多數會員認為由總理事會(General Council)負責監管DSB改革工作討論程序較為合適,且可提供必要資源以協助在期限內完成討論。
  關於DSB改革工作之非正式討論協調人(facilitator)瓜地馬拉副代表Marco Molina卸任後之繼任人選,許多會員主張應該由大使層級人選擔任,並應具備WTO爭端解決法律專業知識和實務經驗。此外,會員強調該協調人應該保持公正客觀,能夠在全面參與和推動快速進展之間保持微妙的平衡,並確保會員願意於最後期限前完成MC13的承諾。此外,許多會員認為該協調人應最好曾經積極參與DSB改革工作的非正式程序。Ølberg主席指出,目前最多會員建議的3位候選人均表示無法擔任此項職務,因此歡迎會員繼續踴躍提供建議名單,並將持續與會員諮詢,以確認最佳的工作方式及計畫。
  另哥倫比亞代表130個會員於會中提出第74次上訴機構成員遴選程序。哥倫比亞表示,大多數會員連署提案反映出會員普遍對上訴機構停擺的關切,上訴機構長久無法運作已嚴重影響WTO爭端解決機制,不符合所有會員的最佳利益。美國重申其對WTO爭端解決機制的長期關切仍未得到解決,因此不支持上訴機構成員遴選程序之提案。其認為投入爭端解決機制之改革,目的在於改善過去曾經發生的各種問題,使該系統有新生的機會,如重啟上訴機構成員遴選程序將削弱會員進行改革的共同努力。此外,有6個會員發言支持以歐盟主導的多方臨時上訴仲裁安排(Multi-Party Interim Appeal Arbitration Arrangement,MPIA)作為上訴機構無法運作時維持上訴權利的替代方案。
  關於美國對西班牙熟橄欖課徵反傾銷稅及平衡稅爭端解決案,歐盟表示,WTO爭端解決履行裁決小組已裁決美國相關法規仍未符合WTO規定,敦促美國儘速改善其做法,並為西班牙橄欖產業提供補救措施。美國表示接受本案爭端解決小組裁決報告的意見,且已採取多項改善措施,其中大部分的改善措施歐盟均未表示反對,美國期望與歐盟共同合作妥善解決此爭端案。

資料來源:WTO官網,詳細網址如下:
https://www.wto.org/english/news_e/news24_e/dsb_19mar24_e.htm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100057 臺北市中正區湖口街1號 | Tel: (02)2351-0271 | Fax: (02)2351-7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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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3-12-05  瀏覽人數:6,474,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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