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貿調會就「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等3公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鞋靴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決議產業損害可能因停止課徵而繼續或再發生
發布日期|101-11-22
一、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調會)於本(101)年11月22日上午召開第77次委員會議。會中就「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等3公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鞋靴產品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結果進行審議,並決議:本案就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所提供及調查所得相關資料,依法定調查事項綜合評估,發現如停止對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鞋靴產品課徵反傾銷稅,我國產業之損害可能繼續或再發生。本案之涉案產品為特定鞋靴產品,為所有尺寸、規格、款式、用途與底材,鞋底及鞋面為皮面與膠面之紳士鞋、女高跟鞋、童鞋、休閒鞋、涼鞋、馬靴等6類鞋類。涉案產品之稅則號別及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為6402.99.00.21 等30項號列。
二、貿調會指出,財政部係於96年3月16日起對自中國大陸進口鞋靴產品課徵反傾銷稅,課徵期限5年,除48家廠商核定價格具結外,其餘廠商核課稅率0%~43.46%。嗣經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新北市鞋類商業同業公會及台南市皮革製品商業同業公會等3公協會向財政部申請課徵5年屆滿後繼續課徵,案經該部調查後,於101年7月20日通知經濟部傾銷調查結果為「傾銷將因停止課徵反傾銷稅而繼續或再發生」,並請經濟部就「損害是否將因停止課徵反傾銷稅而繼續或再發生」完成調查認定。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44條第1項規定,反傾銷稅課徵之日起滿5年,應停止課徵;但經調查認定傾銷及損害將因停止課徵而繼續或再發生者,不在此限。
三、貿調會表示,前述「如停止對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鞋靴產品課徵
反傾銷稅,我國產業之損害將繼續或再發生。」之調查結論係基於如下理由:
(一)中國大陸涉案產品進口量將繼續或再度增加課稅使中國大陸涉案產品進口量減少,惟中國大陸在受到各國貿易救濟措施而出口受阻及國際經濟景氣衰退等影響之下,其產能、總出口量或對全球各洲出口量卻幾乎不受影響而繼續增加;而其內陸市場之行銷管道及消費能力等則仍有待開發,在未來5年內尚難看出內陸市場足以吸收其龐大之產能。因此,如停止課徵反傾銷稅,中國大陸涉案產品進口量將繼續或再度增加。
(二)中國大陸涉案產品進口將繼續或再度影響我國同類貨物市場價格 課稅後涉案進口產品雖未再使國產品減價,在涉案國與國產鞋靴產品具有替代性且涉案國進口價格仍遠低於國產品價格下,國產品價格仍未能完全反映銷售成本之上漲,應係涉案產品低價競爭所導致。又中國大陸亦面臨越南及印度等國與日遽增之激烈競爭,故仍可能以低價搶占出口市場。因此,如停止課徵反傾銷稅,中國大陸涉案產品將繼續低價出口至我國並使國產品無法提高售價。
(三)中國大陸涉案產品進口可能繼續或再度損害我國產業 課稅後,因中國大陸進口大量減少、價格提高及我國政府提供國內產業相關輔導措施,我國鞋靴產業狀況改善且少部分廠商增購部分製程小型機器,鞋業第二代也進入產業。惟中國大國不斷擴大產能、在面臨其他鞋靴大國激烈競爭及不放棄任何出口市場之行銷策略之下,又以85%之產能生產中低價位之產品,如停止課徵反傾銷稅,中國大陸極有可能再以大量出口並擴大價差或低價方式出口至我國市場,勢將再次迫使國內產業以降價或抑價方式與涉案進口產品進行價格競爭,使我國鞋靴產業再度受到損害。因此,如停止課徵反傾銷稅,中國大陸涉案產品進口可能繼續或再度損害我國產業。
四、本案後續調查程序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44條規定,產業損害調查認定結果應通知財政部,財政部應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委員會審議是否繼續課徵反傾銷稅。
五、貿調會另表示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瞭解產業損害調查結果,可於本年12月7日起至該會網站(網址:www.moeaitc.gov.tw)「案件調查」項下「我國案例」下載案件調查報告(公開版),該會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525,蔡佳雯。
貿委會發言人:阮副執行秘書全和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2;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chjuan@mail.moeaitc.gov.tw
業務聯絡人:劉組長必成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02;行動電話:0931-109033
電子信箱:pcliu@mail.moeaitc.gov.tw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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