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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訊息

經濟部貿調會就「育宗企業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過氧化苯甲醯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決議產業損害將因停止課徵而繼續或再發生
發布日期|105-01-18
一、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調會)於本(105)年1月18日上午召開第84次委員會議。會中就「育宗企業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過氧化苯甲醯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調查結果進行審議,並決議:本案就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所提供及調查所得相關資料,依法定調查事項綜合評估,發現如停止對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過氧化苯甲醯課徵反傾銷稅,我國產業之損害可能繼續或再發生。本案之涉案產品為供工業用含量純度為70%~80% 之過氧化苯甲醯(benzoyl peroxide,簡稱BPO)產品,惟不包含供食品用、試藥用、藥品用等用途者。涉案貨物之稅則號別及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為2916.32.10.00.9,第1欄關稅稅率為5.0%。

二、貿調會指出,前案財政部於98年12月8日公告對自中國大陸進口之過氧化苯甲醯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暨課徵反傾銷稅案展開調查,經財經兩部完成調查認定後,財政部公告自99年5月20日起對中國大陸過氧化苯甲醯課徵反傾銷稅,課徵期限5年至104年5月19日止,稅率為江蘇強盛化工有限公司 (製造商)、常熟市盛德進出口有限公司 (關聯貿易商)、香港東田國際有限公司(關聯出口商)稅率為4.73%,中國大陸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稅率為59.70%。本案育宗企業有限公司於103年10月21日檢具申請書向財政部申請繼續課徵反傾銷稅,財政部於104年5月11日公告展開調查,並於104年11月11日通知經濟部傾銷調查結果:「傾銷將因停止課徵反傾銷稅而繼續或再發生。」

三、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44條第1項規定,反傾銷稅課徵之日起滿5年,應停止課徵。但經調查認定傾銷及損害將因停止課徵而繼續或再發生者,不在此限。貿調會表示,前述「如停止對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過氧化苯甲醯課徵反傾銷稅,我國產業之損害可能繼續或再發生。」之調查結論係基於如下理由:
(一)中國大陸涉案產品進口量將繼續或再度增加:
課徵反傾銷稅後初期,中國大陸進口量雖減少,而後卻於近期仍課徵反傾銷稅之情況下大量進口,增加3至4倍,回復到課稅前的水準。又中國大陸仍為我國最大進口來源國,其出口量相當穩定,為消化過剩的產能,隨時可能再度大量進口我國。
(二)中國大陸涉案產品進口將繼續或再度影響我國同類貨物市場價格:
課徵反傾銷稅後期中國大陸出口至我國之價格從先前高於國產品價格反轉至低於國產品價格,顯見其價格的波動變化大,未來可能因過剩產能壓力而調低出口價格。又中國大陸在長期供過於求與持續擴充產能情形下,出口將成為平衡產銷的重要手段,且其與我國地理環境接近,海運費較低,且在我國市場已建立行銷通路,未來如停止對中國大陸涉案貨物課徵反傾銷稅,仍可能再以低價方式出口至我國市場。
(三)中國大陸涉案產品進口可能繼續或再度損害我國產業:
我國對中國大陸涉案產品課徵反傾銷稅後,初期其進口量大幅降低,進口價格提高,國內產業營運狀況才有所改善。至課稅後期中國大陸涉案產品再度大量低價進口,國內產業營運狀況雖有改善,惟主要是由於出口業務獲利所致。未來如停止對中國大陸涉案產品課徵反傾銷稅,中國大陸涉案產品極可能再度以擴大價差或低價方式進口我國市場,其進口價格將回復至課稅前之低價水準,致迫使國產品以降價或抑價方式與中國大陸進口涉案產品進行價格競爭,進而影響我國產業之生產、銷售、市場占有率及獲利狀況,使我國過氧化苯甲醯產業因中國大陸涉案產品之傾銷進口而再度受到損害。

四、本案後續調查程序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44條規定,產業損害調查認定結果應通知財政部,財政部應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委員會審議是否繼續課徵反傾銷稅。

五、貿調會另表示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瞭解產業損害調查結果,可於本年2月18日起至該會網站(網址:www.moeaitc.gov.tw)「案件調查」項下「我國案例」下載案件調查報告(公開版),該會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560,陳育慧。

貿調會發言人:副執行秘書阮全和
聯絡電話:02-25066670分機102;行動電話:0910-925155
電子信箱:chjuan@moea.gov.tw

新聞聯絡人:高金鈴
聯絡電話:02-25066670 分機516;行動電話:0912-837052  
電子信箱:clkao@moea.gov.tw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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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3-11-15  瀏覽人數:6,437,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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