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就「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碳鋼冷軋鋼品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聽證。
發布日期|107-04-17
主旨:公告就「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碳鋼冷軋鋼品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聽證。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3條、第11條、第12條及第22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及第13條,暨財政部本(107)年4月16日台財關字第1071008000號公告及同日台財關字第10710080003號函。
公告事項:
一、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關於「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碳鋼冷軋鋼品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本會業依財政部本年4月16日台財關字第10710080003號函,自本年4月19日起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
二、涉案貨物說明:
(一)貨物名稱:特定碳鋼冷軋鋼品(certain carbon cold-rolled steel products)。
(二)貨物範圍:以冷軋之非合金鋼及其他合金鋼扁軋製品,捲盤狀或片狀,不論是否經退火、噴漆或被覆塑膠等非金屬物質,惟不包括表面塗鍍金屬之扁軋鋼品。
(三)涉案貨物其他說明詳財政部關務署網頁(http://web.customs.gov.tw/通關服務/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
三、聽證
(一)事由: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進行本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除函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聽證。
(二)時間:107年4月25日(星期三)上午9時50分。
(三)地點: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報驗發證大樓2樓,臺北市濟南路1段4號。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視需要進行相互詢答,最後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發問。
(五)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六)涉案出口商與製造商或其代理人請提早報名,並留意辦理入出境手續之時程。
(七)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八)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本年4月23日中午12時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台北市10483松江路317號8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電傳號碼為(02)25029557,電子郵件帳號為:itc@moea.gov.tw)。另為便利出席人員報名,本會另提供網路報名服務,請點選本會網站「案件調查」下之選項。
(九)聽證前程序會議: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上午9時30分先行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十)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或其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15份連同電子檔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之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用。
(十一)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二)聽證以我國語言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人員。
(十三)本會聽證須知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封面電子檔,請點選本會網站「案件調查」下之選項下載。
(十四)本案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地址詳本會網站「最新動態」下之「公告」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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