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就「台灣陶瓷工業同業公會及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申請對自印度、越南、馬來西亞及印尼產製進口陶瓷面磚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並於109年11月30日舉行聽證,另延長調查期間至109年12月27日止。
發布日期|109-11-13
主旨:公告就「台灣陶瓷工業同業公會及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申請對自印度、越南、馬來西亞及印尼產製進口陶瓷面磚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並於109年11月30日舉行聽證,另延長調查期間至109年12月27日止。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3條、第11條、第12條、第18條及第22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及第13條,暨財政部本(109)年10月28日台財關字第1091025423號公告及同日台財關字第10910254233號函。
公告事項:
一、產業損害初步調查
(一)旨揭案件本會業依財政部本年10月28日台財關字第10910254233號函,自本年10月29日起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
(二)涉案貨物說明
1、貨品名稱:陶瓷面磚(Ceramic Tiles)。
2、貨品範圍:以黏土或其他無機質原料加以成型,經高溫燒結而成,無論有釉或無釉,且最高耐熱溫度未達攝氏1500度之陶瓷面磚,包括壁磚、地磚及鋪面磚等。
3、貨品規格
(1)吸水率:以重量計不超過17%。
(2)尺寸:各邊長為7公分或以上。
(3)厚度:未達21公厘。
4、排除產品:異形陶瓷面磚,以1個或多個瓷磚面所構成,主要用於開口部、角隅部等之面磚,不屬涉案貨物。
5、參考貨品分類號列:69041000003、69049000006、69072100212、69072100221、69072100310、69072100329、69072100418、69072100427、69072100515、69072100524、69072100613、69072100622、69072100711、69072100720、69072100917、69072100926、69072200211、69072200220、69072200319、69072200328、69072200417、69072200426、69072200514、69072200523、69072200612、69072200621、69072200710、69072200729、69072200916、69072200925、69072300210、69072300229、69072300318、69072300327、69072300416、69072300425、69072300513、69072300522、69072300611、69072300620、69072300719、69072300728、69072300915、69072300924,計44項,進口關稅為10%。
6、涉案貨物其他說明詳財政部關務署網頁(http://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查閱或下載。
二、聽證
(一)事由: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進行本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除函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聽證。
(二)時間:109年11月30日(星期一)下午2時。
(三)地點:臺北國際會議中心201DE會議室,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號。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視需要進行相互詢答,最後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發問。
(五)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六)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七)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本年11月26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10483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7號8樓,電傳號碼為(02)25029557,電子郵件帳號為:itc@moea.gov.tw)。另為便利出席人員報名,本會另提供網路報名服務,請點選本會網站「案件調查」項下之「聽證報名」選項。(本會網址:https://www.moeaitc.gov.tw)
(八)聽證前程序會議: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下午1時40分先行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九)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或其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15份連同電子檔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之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用。
(十)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一)聽證以我國語言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人員。
(十二)本會聽證須知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封面電子檔、本案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地址請點選本會網站「案件調查」項下「調查中案件」之本則公告相關選項。
(十三)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參加聽證人員需遵守實名制報到,並配合量測體溫以及全程配戴口罩,倘經測量有發燒情況(例如:額溫≧37.5℃),不得參加聽證。國外出口商與製造商或其代理人請提早作業,並留意COVID-19檢疫規定。若疫情嚴重致無法舉辦聽證,將另行公告並於本會網站公布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交之書面意見電子檔,詳情請隨時關注本會網站。
三、延長調查期間:本案原應於本年10月29日起之40日內作成產業損害初步認定,惟基於本會處理調查相關資料之需要,爰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8條延長調查期間二分之一至本年12月2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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