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就「台灣區玻璃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產製進口浮式平板玻璃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並於112年3月21日舉行聽證。
發布日期|112-02-24
主旨:公告就「台灣區玻璃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產製進口浮式平板玻璃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並於112年3月21日舉行聽證。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簡稱實施辦法)第3條、第14條及第22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至第15條及財政部112年2月18日台財關字第11210038733號函。
公告事項:
一、產業損害最後調查
(一)旨揭案件財政部於112年2月18日公告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部分涉案廠商確有傾銷情事之最後認定,並依規定通知本部就該傾銷是否損害我國同類貨物產業作成最後認定。另依實施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本部為上開之調查,應交由本會為之。
(二)調查期限:本案應於本部接獲財政部通知之翌日即112年2月19日起40日內作成認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二分之ㄧ。
(三)調查程序:本會業於112年1月6日以貿委調字第11202000030號函寄送調查問卷。必要時將派員實地訪查,並由本會另行通知。
(四)本案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意見蒐集:為提供財政部依據實施辦法第16條第2項斟酌課徵反傾銷稅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影響之諮詢意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就課稅對受害產業未來發展及競爭能力之影響,課稅對上下游產業成本、獲利及就業之影響,課稅對最終產品價格及使用者選擇之影響,課稅對貿易與競爭環境之影響等事項如有意見,請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本會,如有須保密者亦請於適當處加註「密」字樣,寄送地址:台北市104070中山區松江路317號8樓;電子郵件帳號:itc@moeaitc.gov.tw。
二、聽證
(一)事由:本會依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於112年2月19日展開本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除已函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聽證。
(二)時間:112年3月21日(星期二)下午2時整。
(三)地點: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報驗發證大樓2樓,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4號。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進行相互詢答,最後由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問答。
(五)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六)涉案出口商與製造商或其代理人請提早報名,並留意辦理出入境手續之時程及相關檢疫規定。
(七)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八)線上報名:為便利出席人員報名及相關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112年3月17日前至本會網站(網址:https://www.moeaitc.gov.tw)「案件調查」項下「調查中案件」點選本案報名。報名者務必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電子郵件地址、對本案支持或反對等立場、是否欲於聽證程序中「陳述意見」階段發言等資料逐一填列,以利本會後續據以通知參與聽證之相關資訊,包括提供經由該網頁下載聽證資料的帳號及密碼。
(九)聽證前程序會議: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下午1時40分先行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十)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或其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15份連同電子檔向本會提出,其中電子檔將由本會置於網頁供報名聽證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下載。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請自行印製足夠之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用。
(十一)產業損害調查基本事實之揭露:有關未來作成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認定所依據之基本事實,將於112年3月14日就可公開部分揭露於本會網站,俾便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於聽證中為其利益辯護。
(十二)缺席聽證之處理: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缺席且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三)聽證以我國語言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人員。
(十四)本會聽證須知、本案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地址請上網點選本會網站「案件調查」項下之本案選項下載。
(十五)為兼顧防疫,參加聽證人員建議全程戴口罩,確診隔離者禁止進入會場參加聽證,請依我國政府最新防疫措施辦理。
(十六)與本案相關之即時資訊將於本會網站之「案件調查」項下之「調查中案件」公布,請隨時關注本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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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式平板玻璃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聽證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名稱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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