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我國貿易救濟案件專網 我國貿易救濟案件專網

反傾銷稅及平衡稅制度之產業損害調查

壹、前言
一、財經兩部採分工調查
(一)職掌分工
1.財政部負責案件受理、傾銷與補貼之調查及反傾銷稅與平衡稅之課徵。
2.經濟部負責產業損害之調查。
(二)國外類似制度之國家
1.美國為商務部及國際貿易委員會分工。
2.加拿大為邊境保護署及國際貿易法庭分工。
二、初步損害調查先進行之原因
(一)未造成產業損害之傾銷或補貼無需反制。
(二)初步損害調查可於較短時間內完成,傾銷或補貼調查涉及外國政府與廠商需要較長時間調查。
三、損害調查區分兩階段之目的
(一)防止調查期間損害持續發生或擴大及配合臨時措施之採行。
(二)儘速提出初步調查結論。

貳、產業損害調查之法令依據
一、貿易法第19條。
二、關稅法第67~69條。
三、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四、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五、行政程序法
六、國際規範
(一)1994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6條。
(二)1994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6條執行協定(WTO反傾銷協定)。

參、產業損害調查之步驟
一、產業損害調查之展開
(一)通知展開產業損害調查
依財政部函公告通知申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人進行產業損害調查。
(二)指定主辦委員並組成調查工作小組
1.依委員輪案順序指定學者委員督導調查工作。
2.依個案需要由財政部關務署、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國際貿易署及其他相關單位組成調查工作小組。
3.擬定調查計畫及時程。
(三)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內容
1.產業基本資料及進出口資料之蒐集。
2.財政部移案資料之研析。
3.函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填答問卷及提供證據。
4.赴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處所訪查。
5.舉行聽證。
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認定之作成
(一)依調查所得資料研擬初步調查報告
1.調查工作小組撰擬初步調查報告初稿。
2.由主辦委員召集會議檢討修正後定稿。
(二)召開經濟部貿易救濟審議會議審議初步調查報告,須有全體委員二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以作成決議。
(三)經濟部將初步調查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並通知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
三、產業損害調查之續行
(一)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認定成立之案件應續行調查
1.繼續蒐集及函請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填答問卷,補充更新動態資料。
2.可做較為深入之調查。
3.配合財政部於必要時赴國外訪查。
(二)財政部接受出口商具結之案件得暫停調查。
(三)財政部最後認定有傾銷或補貼之案件,貿易署將赴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處所訪查並舉行聽證。而財政部最後認定無傾銷或補貼之案件應通知經濟部停止調查。
四、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認定之作成
(一)依調查所得資料研議最後調查報告
1.調查工作小組撰擬最後調查報告初稿。
2.由主辦委員召集會議檢討修正後定稿。
(二)召開經濟部貿易救濟審議會議審議最後調查報告,須有全體委員二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以作成決議。
(三)經濟部將最後調查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並通知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

肆、產業損害成立之要件
一、產業有遭受損害之事實
(一)產品及產業範圍之確認
1.國內生產之產品確為涉案傾銷或補貼進口產品之同類產品。
2.國內生產者與涉案傾銷或補貼進口產品之進口商、國外生產者或出口商有關聯,或國內生產者本身進口涉案傾銷或補貼產品時,得不包括在同類貨物產業內。
(二)產業遭受損害之認定
1.實質損害之情形
(1) 進口貨物之進口數量
(1.1) 進口增加之絕對數量。
(1.2) 進口增加與國內生產量或消費量比較之相對數量。
(2) 國內同類貨物市價所受之影響
(2.1) 進口貨物之價格低於國內同類貨物之價格狀況。
(2.2) 國內同類貨物因進口產品而減價之情形。
(2.3) 國內同類貨物因進口產品而無法提高售價之情形。
(3) 對國內有關產業之影響
包括各該產業下列經濟因素所顯示之趨勢:生產量、生產力、產能利用率、存貨狀況、銷貨狀況、市場占有率、銷售價格、涉案貨物之傾銷差額、獲利狀況、投資報酬率、現金流量、僱用員工情形及工資、產業成長性、募集資本或投資能力、其他相關因素。
2.實質損害之虞之情形
(1) 實質損害尚未發生。
(2) 各項事實顯示實質損害顯然可預見即將發生:
(2.1) 實質損害應調查事項。
(2.2) 考慮補貼或傾銷進口貨物之進口增加率。
(2.3) 國外生產者或出口商之產能、存貨、出口能力及進口價格等因素。
(2.4) 衡量是否將因不採取補救措施而使該貨物之進口更為增加,造成我國產業之重大損害。
(3) 認定實質損害之虞應基於事實,不得單憑指陳、臆測或些微之可能性。
3.對產業之建立有實質延緩之情形
(1) 產業即將建立。
(2) 建立產業之計畫已進行至相當階段,例如:
(2.1) 工廠建造中。
(2.2) 已訂購機器。
(2.3) 試車中。
(2.4) 試銷中。
二、產業損害與傾銷或補貼進口具因果關係
(一)涉案貨物進口量增加。
(二)國內同類產品市價有受傾銷或補貼進口品價格之影響。
(三)國內產業因傾銷或補貼進口產品之競爭而有不利影響。
(四)其他非因傾銷或補貼進口之原因所造成之損害,不得歸因於傾銷或補貼之進口。

伍、產業損害調查之方式
一、資料調查
(一)產業基本資料之蒐集運用
1.政府部門。
2.學術研究機構。
3.產業公會。
4.其他。
(二)國內外行情資料之蒐集運用
1.專業雜誌報刊。
2.市場行情報導。
(三)進出口統計資料之蒐集運用
1.國內統計。
2.國外統計。
(四)外國同類產品反傾銷案例資料之蒐集運用。
(五)相關個案新聞媒體報導之蒐集運用。
二、問卷調查
(一)申請人
提供申請人之各項經濟因素之資料。
(二)申請人以外之國內生產者
1.提供產業各項經濟因素之資料。
2.表達對申請案件案支持或反對之立場。
(三)國外生產者及出口商
提供涉案產品出口量值、生產量值、產能及其利用擴增情形、未來產銷計畫等。
(四)進口商
提供涉案產品進口量值、銷售情形及未來之計畫。
(五)國內使用者
提供購買進口及國產貨物量值及對兩者需求偏好等資料。
三、實地訪查
(一)實地訪查之目的
1.現場驗證書面資料及問卷內容所陳述之事實,同時與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面對面溝通。
2.主要在瞭解提供資料者是否已適切表達其真實狀況。
(二)實地訪查之程序
1.聽取受訪者簡報。
2.訪談實際負責提供資料或填答問卷人員,以瞭解資料及問卷內容蒐集製作之過程。
3.檢視資料或問卷陳述之原始資料。
4.詢問書面資料不明或疑問之處。
5.觀察生產、管理、行銷等現場實際情形。
6.與業者座談回答相關法令問題。
7.接受現場補充資料。
四、舉行聽證
(一)舉行聽證之目的
1.透明化之程序。
2.彌補問卷調查及訪問調查之不足。
3.提供各利害關係人公開表達立場及意見之機會。
4.經由類似言辭辯論之程序突顯事實。
5.聽取其他各界人士之意見。
(二)舉行聽證之時機及程序
1.於產業損害初步及最後調查階段舉行。
2.聽證之程序包括意見陳述、交互詢答、調查工作小組詢問及對調查程序之詢問等。

陸、產業損害之調查事項
一、產品範圍及產業範圍
(一)涉案傾銷或補貼進口產品與國內生產之產品是否為同類貨物。
(二)國內生產者與涉案傾銷或補貼進口產品之進口商、國外生產者或出口商之關係。
(三)國內生產者有否進口涉案傾銷或補貼進口產品之紀錄。
二、進口貨物之進口數量
(一)進口增加之絕對數量。
(二)進口增加與國內生產量比較之相對數量。
(三)進口增加與國內消費量比較之相對數量。
三、國內同類貨物市價所受之影響
(一)進口貨物之價格低於國內同類貨物之價格狀況。
(二)國內同類貨物因進口產品而減價之情形。
(三)國內同類貨物因進口產品而無法提高售價之情形。
四、產業經營指標顯示之趨勢
(一)生產量。
(二)生產力。
(三)產能利用率。
(四)存貨狀況。
(五)銷貨狀況。
(六)市場占有率。
(七)銷售價格。
(八)涉案貨物之傾銷差額。
(九)獲利狀況。
(十)投資報酬率。
(十一)現金流量。
(十二)僱用員工情形及工資。
(十三)產業成長性。
(十四)募集資本或投資能力。
(十五)其他相關因素。
五、產業經營內外環境之變化
(一)總體經濟環境之變化
例如:景氣、匯率、原料供應、勞動成本、貿易限制措施等。
(二)產業市場環境之變化
例如:消費需求減少、消費型態改變、技術發展、行業別之景氣等。
(三)產業內部經營環境之變化
例如:產能之擴充、生產力之提高、行銷策略之改變、經營政策之改變、突發事故等。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100057 臺北市中正區湖口街1號 | Tel: (02)2351-0271 | Fax: (02)2351-7080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 隱私權政策 | 網站安全政策
更新日期:113-05-20  瀏覽人數:5,806,559
回到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