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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訊息

貿委會公告就卜特蘭水泥及熟料反傾銷案(韓國、菲律賓)展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聽證(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90年8月7日貿委(90)調字第09000020800號公告)
發布日期|90-08-09
主旨:公告本會就亞洲水泥、台灣水泥、幸福水泥、信大水泥及中國力霸等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菲律賓、韓國進口卜特蘭水泥及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展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聽證。

依據:貿易法第十九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九條、第十條及第二十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暨財政部九十年七月十九日台財關字第O九OO五五O三九七號函。

公告事項:

一、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關於亞洲水泥、台灣水泥、幸福水泥、信大水泥及中國力霸等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菲律賓、韓國進口卜特蘭水泥及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本會業依財政部九十年七月十九日台財關字第O九OO五五O三九七號函,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起展開產業損害初步調查。

二、涉案產品說明:卜特蘭水泥之第I型水泥、第II型水泥暨其第I型、第II型熟料,英文名稱為Type I and Type II of Portland Cement and of its Clinker。海關進口稅則號別及商品標準分類號列為二五二三‧二九‧九O‧OO‧二及二五二三‧一O‧九O‧OO‧三。

三、聽證:本會為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進行本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除已函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左列聽證:
(一)時間:九十年八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整。
(二) 地點:台北國際會議中心二O一A、B、C室(台北市信義路五段一號)。
(三)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發問,最後進行相互詢答。
(四)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選任代理人: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委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五)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九十年八月十五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台北市一一O基隆路一段三三三號國際貿易大樓八○九室,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郵政信箱一O九--五一一號,電傳號碼為(○二)二七二五二九○八、(○二)二七二五一二七四,電子郵件帳號為:itc@mail.moeaitc.gov.tw)
(六)本案因涉案利害關係人甚多,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九時整加開程序會議,請註明陳述意見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七)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及其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十五份連同電腦磁片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 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的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用。
(八)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九)聽證以中文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中文翻譯員。
(十)本會聽證手冊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封面電子檔請至下列網址下載。

四、本案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其地址如下列附檔。
相關檔案
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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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國際貿易署:100057 臺北市中正區湖口街1號 | Tel: (02)2351-0271 | Fax: (02)2351-7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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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3-11-15  瀏覽人數:6,441,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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