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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訊息

公告就「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聽證。
發布日期|99-12-10
主旨:公告就「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及舉行聽證。

依據:貿易法第19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3條、第11條、第12條及第22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及第13條,暨財政部本(99)年12月6日台財關字第09905910720號公告及同日台財關字第09905910722號函。

公告事項:
一、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關於「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本會業依財政部本年12月6日台財關字第09905910722號函,自本年12月8日起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

二、涉案產品說明:
(一)貨品名稱及範圍:卜特蘭水泥依我國國家標準分為八型,中國大陸出口至我國市場之水泥,需符合我國CNS標準,其添加物應不得超過5%。本案以卜特蘭水泥第Ⅰ、Ⅱ型及其熟料(Portland Cement Type Ⅰ、Ⅱ and its Clinker)為涉案貨物範圍。
(二)涉案貨物參考稅則號別:2523.29.90及2523.10.90。

三、聽證:
(一)事由: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進行本案產業損害初步調查,除函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外,為便利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聽證。
(二)時間:100年1月7日(星期五)上午9時30分。
(三)地點:台北國際會議中心101C室(台北市信義路5段1號)。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進行相互詢答,最後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發問。
(五)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六)涉案出口商與製造商或其代理人請提早報名,並留意辦理入出境手續之時程。
(七)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本年12月31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台北市10483松江路317號8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電傳號碼為(02)25029557,電子郵件帳號為:itc@mail.moeaitc.gov.tw)。另為便利出席人員報名,本會另提供網路報名服務,網址如下。
(八)聽證前程序會議: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上午9時10分先行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九)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及其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15份連同電子檔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之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用。
(十)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一)聽證以國語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員。
(十二)本會聽證須知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封面電子檔,請至下列網址下載。
(十三)本案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地址如下列附檔。
相關檔案
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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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3-10-14  瀏覽人數:6,336,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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