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就「臺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日本、韓國及芬蘭產製進口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延長調查期間二分之一至本(101)年11月25日止及舉行聽證。
發布日期|101-10-26
主旨:公告就「臺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日本、韓國及芬蘭產製進口塗佈紙課徵反傾銷稅暨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產業損害最後調查延長調查期間二分之一至本(101)年11月25日止及舉行聽證。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4條、第18條、第22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至第15條,暨財政部本年9月25日台財關字第10105529370號公告及同日台財關字第10105529371號函。
公告事項:
一、延長產業損害最後調查期限:本會業依財政部本年9月25日台財關字第10105529371號函,自本年9月27日展開產業損害最後調查,為蒐集調查資料之需要,爰延長二分之ㄧ至本年11月25日止。
二、聽證:為便利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充分表達立場及提供意見,特舉行聽證。
(一)時間:101年11月5日(星期一)下午2時整。
(二)地點:台北國際會議中心201BC室(台北市信義路5段1號)。
(三)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處理原則及調查進度後,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並進行相互詢答,最後請調查工作小組成員及與會人員發問。
(四)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選任代理人出席聽證。
(五)涉案國出口商與製造商或其代理人請提早報名,並留意辦理入出境手續之時程。
(六)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享有之權利: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其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發問。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者於101年11月2日中午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對本案支持、反對等立場,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中陳述意見等資料,送達本會。(地址:台北市10483松江路317號8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調查組,電傳號碼為(02)25029557,電子郵件帳號為itc@mail.moeaitc.gov.tw)。另為便利出席人員報名,本會另提供網路報名服務,網址為http://www.moeaitc.gov.tw。
(七)聽證前程序會議:為使聽證順利進行,將於聽證當日下午1時40分先行召開程序會議,請前述註明欲陳述意見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務必於程序會議開始前抵達會場,俾利排定發言人數、發言順序及發言時間。
(八)產業損害調查基本事實之揭露:有關未來作成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認定所依據之基本事實,將於101年10月29日就可公開部分揭露於本會網站(網址為http://www.moeaitc.gov.tw),俾便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於聽證中為其利益辯護。
(九)聽證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出席聽證者如有書面意見及資料,亦請提供經簽名或蓋章之發言內容書面資料及其1頁摘要,並加封面,另準備影本15份連同電子檔向本會提出。如出席聽證者擬於現場分送上開聽證前書面意見及資料或其他補充資料時,請自行印製足夠之份數並置於會場指定地點,以供與會者自行取閱。
(十)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一)聽證以我國語言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人員。
(十二)本會聽證須知內容、聽證書面意見封面電子檔,請至下列網址下載。
(十三)本案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稱及地址如下列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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